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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流] 轉貼帖 VS 著作權之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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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3-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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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4-4-13 09:47 編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四)網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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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50樓
rags_tai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9 17:51
本帖最後由 rags_tai 於 2014-3-9 18:47 編輯

研究了好幾天,也在網上找了一些資料得知結果如下:

以下(紅字)違反著作權:


1.在網路上看到好看的文章、好聽的歌曲,將它貼在自己的網
站上供網友閱覽,違反著作權法!!

2.法律保障創作和發明,拷貝電腦遊戲程式送給同學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3. 盜拷遊戲軟體送給好友.同學,觸犯著作權法 !!

4.智慧財產權包括: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營業秘密
 
5.付費加入P2P會員,下載了好幾百首網友分享的歌曲來聽,也上傳歌曲讓別人分享...
繳交會費不等於合法授權,如果未經著作權人的授權,仍然是違法的
  
6. 利用V8拍攝社團學生發表的戲劇表演,在未經過同意或授權的情形下,
放到網路上供網友欣賞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7.在網路上看到很好的文章不可以任意擷取幾篇精華,將它貼在自己的網站上供網友閱覽。

8.金大方在網路上下載沒有經過授權的「陰森洞破關秘笈」檔案並影印給大家分享,
這種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是屬於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9.著作的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其判斷的基準為何?
著作利用的目的是營利性

10. 利用德國的音樂編曲,要不要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要!!德國與我國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所以德國人的著作同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除有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11.店小二認為「智慧駭客三部曲」是很好看的電影,於是去租原版片,並把這部電影
帶到店裡去播放,讓客人共同分享此電影的樂趣,請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任意放電影給公眾欣賞,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上映權」的行為

12.小明寫了一篇文章,其中引用了小花所寫另一篇文章的80%,但已註明出處,是否違法?
會喔,引用應在合理範圍內,小明引用小花所寫文章多達80%,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13. 阿迪開了一家「KPA網站」,在網站播放賣場買來的電影(家用版)以吸引客戶,
請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是,「家用版」就不能拿來當「營業用」(公開上映),將家用版電影任意放給公眾欣賞,
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上映權」的行為。


14.在網路論壇分享未經他人授權的MP3音樂,要負擔什麼責任?

涉及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會有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15.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共分為11類,請問是那11類?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16.大賣場、百貨公司為了提供良好消費環境,播放流行音樂CD,請問是否要取得授權?
需要喔!在公共場所播放CD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必須分別得到音樂著作
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



總結:以任何形式...轉,抄,使用..都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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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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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jsu160913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00
本帖最後由 kejsu160913 於 2014-3-5 22:12 編輯

  感謝貓大提供重要的資訊,全文有點長,我試著精簡一下,有誤請指出,會立刻修正^^...

這裡面提到重製、公開、散布權等過程,是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主要判斷方式。以下原版代表著著作人的文章、新聞、音樂、照片等。重製是對原版進行列印、轉載、收錄精華、整理成電子郵件或文章、安裝、燒錄、沒有創意的改作、錄製MIDI檔等的過程;公開是對原版在討論版或其它媒體上進行轉載、播送的過程;散布權是對原版進行贈與、銷售、出借等的權力,必須是有體物。



重製的合理使用行為判斷依據為是否為合法取得(證明為自己購買)、重製比例與數量(重製一份屬合理範圍)、重製後的利用行為(私人利用、不能散布)。公開的合理使用行為則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此外,公開對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屬於合理使用,不過是以實體世界為界定基準。散布權則是以是否侵害著作人之商業利益為準則,將購買後的原版所有權轉讓則非侵害散布權。有關著作權人的認定,較於出名的作者其筆名、網路ID下的所有著作都保有著作權,若不想讓原版被他人重製,則最好在文章中標明不得轉載、改作等字樣。



由於改作只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有助於國家文化發展,每一個創作基本上都是基於前人的創作,倘若沒有什麼創意投入而改作,會被認為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購買盜版品似乎沒有涉及重製、公開播送等過程,不過對於產業發展有不利影響,此外盜版品不得轉賣以免危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我覺得裡面有句話說得不錯,不好的音樂應拒聽,而非以下載盜版音樂的方法危害著作權,簡單來說別人不義和自己不義是兩回事。



不過本人對現今文藝商業化感到無奈,隨意創作、低文化價值的作品,都有其專利,呈現著作權滿天飛的狀況,而這些著作人部分都只是為了錢而創作,並非為文明進步而創作。盜版其實是最好的試用及宣傳,MineCraft遊戲製作人證明了這一點,其從未針對網路上的盜版做任何的防護措施,相對的這些盜版玩家因為覺得遊戲實在做得太好了,反而增加購買正版的意願,2013年9月已賣出超過1200萬套,創造巨額的收入,盜版反而助它一臂之力。本人並非支持盜版,只是多種的防護措施下,造成正版使用者的麻煩(盜版者繼續開心使用),創作者的心態不正,著作權等法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良好的文化風氣應由創作者和使用者共同培養才是。此外,專利蟑螂的出現也是因法律被濫用而造成風氣不良的另一種現象。



過去古典音樂作家都是為了創作而創作,作曲家名聲流芳百世,音樂是百聽不厭,相比現在為了錢而創作的,其文化價值頂多在歷史中曇花一現而已。再次重申本人並不支持盜版,只是論述心態而已,自己不義和別人不義是不同的事情。



PS: 本人開始比較少上,原先不太需要碎鑽的,不過貓大已付出稅金,避免浪費還是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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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已發帖  發表於 2014-3-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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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borisyeh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00
本帖最後由 borisyeh 於 2014-3-6 13:00 編輯

先恭賀貓大"頂天"囉!!


我在上班,請原諒我以手機回覆

我以貓大所提醒的文章來發表個人論點

個人覺得,著作權是保護“原”作者應有的權力
但相對於轉載貼文者來說,如是以“引述”、“參照”…等方式,是可避免的,當然這是宏觀的說詞,例如許多期刊,論文,包括新聞內容等即是類同方式來轉論,也就是說,以“原著”來評論修改穿叉個人論點,當然內容大致上都是以“片段”來陳列出所需文章,論文最常以這方式呈現出來,在以“註”來迴避;個人覺得若各位想轉貼文章請注意該網站是否有規則<請勿轉載等警告標語>若沒有,。!APK是營利事業,請自行評斷轉載。

個人認知,若大家有閒,再注意“專利權”、這東西可以把“著作權”吃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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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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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andy32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01
本帖最後由 sandy321 於 2014-3-5 21:20 編輯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是合於合理使用才可為之。

問題是台灣對於《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還不夠周延,一般人對於著作權法的細部規定更只是一知半解,在網路發達的時代很多訊息快速經由網路論壇發佈、轉貼,若任何轉貼都必須著作人同意授權,著作人長期下來可能會不堪其擾,轉貼人更可能會淪為被有心人告的對象。

為解決轉貼人可能觸法的問題,個人認為大致上可先將著作分為營利及非營利兩類,營利部分當然不應轉貼或下載,而非營利部分則可透過會員註冊時,讓會員同意BBS服務條款的方式,取得對其往後所有發表於該版之文章加以收錄整理之授權;另於相關討論版使用說明或管理辦法公告相關規範,凡利用該版發表文章者可推定為同意授權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如此一來將可減少因轉貼文章而觸法的風險,否則日後利用著作權法告人牟利的事件將層出不窮。

藉此機會恭賀貓大榮升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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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1:43
apk是營利單位 有很多廣告 還有特約商  發表於 2014-3-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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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25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10
本帖最後由 major2520 於 2014-3-5 21:44 編輯

基本的常識:


1.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2.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





常犯的著作權知識:

1.這裡所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以實體的世界,用房子或個人設備作為限
  制的立法技術,若是透過網路將MP3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恐怕已經超出立法的原意,仍然
  有相當大的可能性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喔!



2.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
  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

  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
  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
  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3.「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
  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
  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條文中所稱的「別名」,可以包括帳號、暱稱、筆名等。因此,即使不用真名,但在著作
  原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若是以通常方法表示其眾所周知的別名者,
  即可依本條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而受保護




4.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
  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因為原著作權人張貼照片,並不代表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改作,因此,若沒有得到著作
  權人的同意就進行改作,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6.有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將「未經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規定為「視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7.MIDI檔案作為網頁的背景音樂,必須製作MIDI檔案,即使是自己依樂譜或是聆聽歌曲的
  旋律進行製作,因為並不是一個新的創作,而是就他人創作的「再現」,也是屬於著作
  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



大家如果記不起來~ 謹記~ 複製 & 公開 & 損害著作利益會比較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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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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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gue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16
本帖最後由 petergue 於 2014-3-5 23:10 編輯


貓大的這篇文章是要提醒apk的網民不要因小失大~
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擅自轉傳 、轉載、散播‧‧‧‧‧等~
這種行為已是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權(小弟是依這個連結的內容~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所做的推斷)~
爾後要貼文~可得三思與查證了~
免得誤滔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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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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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aul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17
lcctno老哥我不需要碎鑽,請給有需要的人。
本來每天上來借“老哥的眼睛”提供我們的新知、趣聞已快成為習慣。
一篇 「轉貼新聞全文是合法的?」
令人震撼亦發人省思
原來周遭的同事、朋友都犯下「好心做壞事」的錯
新聞?
新聞-不就是從業人員;對事實搜集回來的零碎資料以他自認客觀的方式報導嗎?
然"他所看到的部分事實難道就代表全部的事實嗎?
只因法律保障新聞自由及提供新聞媒體一些言論自由,便可將不完整的事實
公諸於世,甚至看圖說故事,確不能讓已“認同”的讀者PO文分享給「一群不特定人-公眾」??
怪哉!
雖然他們是專業人士,法律卻可以同意他們所看到的部分事實,報導給「不特定人-公眾」更怪哉!
只能說資訊接收者要從懷疑、發問開始
新聞?著作權??
回憶起30年前大學老師說過「惡法亦是法」
【轉貼新聞全文】無外乎在於【公開傳輸】是否為【合理使用】?及【重製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
不光值得省思,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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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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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庭兒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20
貓大好久不見!!! 看來您依舊不錯~

謝謝您的用心...好康報報&現在的大放送


著作權網址庭兒點了 但卻只先看了前幾點

我想不論是BBS還是APK論壇

都會去影響到

藉由此篇 我想也可以讓大家學到很多

若是大家真的都認真看完 鐵定收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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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這樣看了幾點後 發現平常也有些我不會注意到的地方

大家都習慣轉貼文 卻也沒注意那麼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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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篇貓大分享的文 可以警惕大家 並且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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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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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iuanbor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22
即使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因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1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有另外的保護。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還沒看到這篇時,總以為只要經原著同意或授權轉載即可! 想不到規定還真多啊!!
我想一般人如果不去特別注意這一塊,絕大多數的人根本不曉得這麼多規定,中文
字太有時解釋太過於煩索, 有時又穿插著一些陷阱,很多專業名詞根本很少見到
其實就算是看過了數次,一樣記不起來,只能挑一些重點記,我想最根本的就是不
去做應該就能降低觸法的機率,看來就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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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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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543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5 21:23
本來還想跟隨貓大腳步,大量發帖加速升級。
但看到貓大主題 : 轉貼帖 VS 著作權之合法性 ?
我猶豫了!

談白說小的不知以後要如何發帖了
以最常見的大家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等,可否轉寄給其他人分享?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在網路生活裡自然而然轉化為好文/圖/照片共賞,每當收到附有值得一看內容的電子郵件時,必定順手一轉,寄給通訊錄的親朋好友。

利用電子郵件轉寄由於收到好友轉寄來的電子郵件,通常是已經經過很多次轉寄,往往原始來源也已經不可考,這時候,要確認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轉寄,大概很困難。

因此,建議應該儘量避免一次將含有他人著作的電子郵件,大量轉寄給其他人。至於寄給多少人會被認為是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著作?事實上,「三人成眾」,只要是三個人以上,又不是家庭或其正常社交範圍的人,就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所以,最好避免將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大量轉寄予他人。

此外,即使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因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1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有另外的保護。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最後,雖然「轉寄」可以說是網路上的全民運動,但所有人都做的事,並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事情,「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相信大多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轉寄行為,可能都還是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應該從網路使用的習慣著手,其實多數網友轉寄的圖文,多半是他人已張貼在網路上的內容,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還有前面的文章也是節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四)網路篇,是否也會有問題呢?

雖然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裡面寫道你可自由:
分享 — 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及散布本素材
修改 — 重混、轉換本素材、及依本素材建立新素材

只要你遵守授權條款規定,授權人不能撤回你使用本素材的自由。「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看情形了解事項以後,往後很難玩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碎鑽存那麼多,到底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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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鑽 可分享發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6 08:36
lcctno No.7 已發獎勵碎鑽帖  發表於 2014-3-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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