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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吃醋要吃對 食藥署擬106年7月幫醋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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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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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6年7月1日 上午11:55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日電)市面醋百百種,原料各不同,食藥署要幫醋正名,擬明年(106)年7月開始,以穀物、果實發酵且沒加酸味劑,才能稱為醋或釀造醋;若以釀造醋為原料,應稱調理醋。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今天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上午受訪時表示,市面很多醋產品,如蘋果醋等,到底原料是蘋果直接發酵,或是用調理醋加蘋果汁調製,可能會讓民眾混淆。
    預告草案規定,用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的產品,才能宣稱「(食)醋」或「釀造(食)醋」
    李婉媜說,若用釀造食醋為原料,再添加蘋果汁等其他原料製成,品名應標示為「調理(食)醋」,或在品名之後明顯加註「調理」。
    至於以醋酸或冰醋酸的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的調味液,或以這種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產品,品名則應標示為「合成(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合成」。
    食藥署說,這項規定預計自民國106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包裝食用醋若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涉標示不完整違規情節,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未符合規定的產品,卻宣稱「釀造」等字樣,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除了醋,食藥署今天也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明訂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內容物若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若乳含量未達50%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
    李婉媜說,有些奶精可能以食用油脂加上一些加工品,為照顧民眾消費權益,未來要求明確標示乳成分含量,這項新規定也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 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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