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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即時論壇】打破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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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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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論壇】打破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黑箱作業
2013年08月22日15:21   
作者:謝良駿(律師)

考試院邇來針對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制度進行多次改革,自民國100年起即改採先選擇、後申論之兩階段考試,並增加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等考科。新制度實施不到三年光景,據報載考試院已計畫將於明年起合併舉行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試,更將於104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四科選考科目。考試院為國家掄人才而煞盡心思,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迄今,竟遲未見考試院就當今考試制度之最大弊病-「黑箱作業」予以改善,誠令人遺憾。

眾所週知,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之最大問題在於:閱卷品質不佳、評分標準不明,以及禁止考生對評閱結果聲請重新評閱,而形成無人可知的「神祕黑箱」。依現行典試法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不僅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與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更無法就試卷評分疑有濫用權力(如評分標準前後不一、閱卷委員以「獨門暗器」排斥其他學術見解等)或未尊重「應考人作答餘地」等違法情事聲請重新評閱試卷。然而申論試題評分標準究竟為何?長久以來,其內容一直是個難解之謎題,導致多年以來從無人確切知悉自己落榜或考取之原因為何,因而只能怨天或謝天。遑論舊制律師考試採取單閱制,99年度到考人數近7500人,但每題閱卷委員僅有一人,且必須於極短時間內評閱完畢,繁重之閱卷疲勞度導致評分可信度降低,如此不合理的制度,閱卷老師們雖叫苦連天,卻也只能犧牲考生權益而大嘆無奈。一旦考試及格與否之標準變成不可預測之射倖與賭博,試問考試院如何能確保考試制度之客觀公平性?

查現行典試法嚴重侵害人民於憲法上之應考試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之問題,學者與考選部諸多長官,早已紛紛提出改革建議,認為宜避免「神祕黑箱」而應賦予應考人申請閱覽與複製試卷之權利、公布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考選部長亦曾於94年6月間發表文章表示上開改革建議。孰料,部長於97起擔任政務次長、101年起更接任部長乙職,卻未見其有任何改革行動,以致上開議題永遠僅能停留於學術討論階段。參諸考試院101年4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其中第27條、第28條竟只有形式上之文字潤飾,而無實質修正,顯見考試院根本無意識或毫不在意上開核心問題,總在枝尾末節打轉。反觀彼邦德國,其司法考試之考生不僅有官方之參考答案,更可聲請閱覽試卷而觀看書面評語,以及針對違法情形請求重新評閱。理由無他,德國人認為這是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常識」。如此一來,要吾人如何能對政府有所信心?

法律人的教育養成,影響國家民主法治之發展,然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始終無法擺脫不良考試制度之負面影響。當今大環境對年輕人如此不友善,大學畢業生薪資跌至22K,透過國家考試改善個人生活條件,毋寧是廣大深陷無涯苦海的諸多考生所共同擁有之願望與夢想。但我國政府長期對考試人權之忽視,以致考生處於極為惡劣之考試環境,其基本人權實已蕩然無存,考生們又如何能期待透過考試來扭轉逆勢?吾人誠懇地請求考試院與立法院長官們能嚴正對待現行典試法業已違憲之問題,並創造完整良善的法學教育與合理公平的國家考試制度,給予廣大考生與年輕學子們一個可以期待與夢想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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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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