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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國小體師猥褻女童 涉14次判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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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7-2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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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21日 上午8:4210年2月刑改判3年半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某國小體育老師黃漢文96年間被指利用體育課,在學校要求10歲女學童坐在他腿上,他從背後環抱女童,並撫摸其胸部多次,一審法院判處10年2月。黃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發現有13次罪證不足,只有一次成立,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檢警調查,99年間因花蓮縣某國小盛傳有女學生遭黃漢文猥褻,校方展開調查。女學生陳述指出96年間,三年級的體育老師黃漢文,常利用體育課的時候,叫她坐在腿上,然後從後方摸胸部,她有向老師說這樣不舒服,但老師仍然好幾次都這樣做,但實際有幾次她記不太清楚,只記得都是體育課的時候。

黃漢文完全否認指控,辯稱說,的確有讓女學生坐在他腿上,擔心學生跌倒,才用手扶住腰間,沒有碰到胸部,如果有也是不小心的,完全是像對待自己子女一樣的態度,而且大庭廣眾之下,怎麼可能動手摸女學生胸部好多次。

法官依證人只看到1次

法官認為,證人看到有一次女學生坐在被告腿上,被告也坦承叫學生坐在腿上,但被告身為老師,對於青春期少女竟要求坐在大腿上,並自背後用雙手擁抱,辯稱是不小心碰觸胸部,實與常情不符,因此依猥褻罪判處3年6月。但其餘13次,是檢警依據被害女童上體育課次數推斷出來,沒有相當證據佐證,因此認為證據不足。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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