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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4-1-14 20:10
標題: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4-1-14 20:14 編輯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4日20:04
【黃揚明/台北報導】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加上近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不少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求嚴懲以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今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就有591件,平均每天發生近2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說,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因部分病患團體關心修法是否會讓病患及家屬在醫院動輒觸法,朝野協商也將滋擾醫療機構的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案發時警察應協助醫院排除、制止;若民眾行為須負其他刑責,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