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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流] 加國開放安樂死 :人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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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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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今天一致同意,重病無救,但神智仍清楚的病人,得以在醫療人員的協助下要求安樂死。

加拿大最高法院這項裁決將該院20年前的立場反過來,現在該院責成加拿大國會以一年時間研擬新法,承認一項權利:有同意能力而經受不可忍受的痛苦的成人,有權利尋求醫療上的協助來結束其生命。

不過,新法通過前,現行禁令有效。輔導、協助、教唆自殺,目前皆屬非法,最高徒刑12年。

最高法院的此一裁決,使得目前禁止病人尋求醫療人員協助安樂死的法律必須修改,國會須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重新擬法。國會必須在一年內擬出新法,新法出爐前,現行法律仍有效。

9位大法官的裁決書指出,禁止醫師協助的安樂死侵犯生命權、病人的自由及安全,也禁止違反基本正義的原則。

裁決書說,現行禁令侵犯個人在加拿大憲法下的生命、自由與人身保障。

6日的裁決立即掀起爭辯雙方激烈反應,司法部長麥凱表示,政府將好好研究如何落實最高法院的諭令。麥凱說:「這對許多加拿大人是敏感議題,兩邊各有其深深抱持的信念。我們將會研究這項裁決,確保有關這個議題的所有觀點都獲得考慮。」

對於2名曾尋求安樂死被拒,現已死亡的加拿大人泰勒(Gloria Taylor)及卡特(Kay Carter)來講,今天最高法院的裁決是遲來的正義。卡特後來是到瑞士進行安樂死,死時89歲。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在審理英屬哥倫比亞兩位已逝女性的家屬所提案子時,作成上述裁決。

該院引述其中一位女性的心願。葛洛莉亞.泰勒說:「我怕的是一種把我變得毫無價值的死。我不要昏昏迷迷在醫院病床上萎謝。我不要在被痛苦百般蹂躪之下死去。」

泰勒得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她根據加拿大憲法,2012年獲得一個下級法院判決豁免於禁令,可在醫療協助下往生,但那項裁決被好幾個上訴法院駁回,她在那年去世。

加拿大福音團契表示,最高法院的裁決意味著,在某種情況下,殺人是合法的。安樂死已來到加拿大。

最高法院在今天的裁決中也指出,一個病人對於嚴重且無法治癒疾病的反應,是其個人尊嚴及自主權的至要條件。

裁決也對目前生命權利的認知提出見解。裁決指出,生命權利並不等於「活下去是一種責任」。如果強制執行「活下去是一種責任」,那麼現行法律允許的拔除維生器具也將有合法性的問題。

【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更多消息:http://www.101media.com.tw/content/aGihom2YNK0BZ73GJP19gICQsqk2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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