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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自經區租稅優惠前提要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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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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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08:46   《經濟》自經區租稅優惠前提要四新

【時報-台北電】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趕進度!行政院決定今天起密集加快審議,其中備受企業關注
的租稅誘因,財政部開出「四新」為前提,而設立營運總部享有營所稅10%的低稅率優惠,則必須是全球50
0大企業才能適用。
  所謂的「四新」,是指是國內所欠缺沒有的新人才、新投資、新事業與新技術,如此要求,是否太嚴苛
,經濟部有所疑慮,財、經兩部在審議時,想必會有一番攻防。
  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承諾11月底前將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以利本會期完成立法。但該草
案條文多達71條,政院今日起將快速趕審,在未來兩周內密集安排政務審查會。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向政院提出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不論第一類(實體區)或第二類(虛擬區)示範
事業,將要求必須是新人才、新投資、新事業、新技術,且四大要件全需具備「國內所欠缺沒有」的前提,
才可適用租稅優惠。
  對此,經部私下議論紛紛,認為「國內所欠缺沒有」的前提,未來恐難以執行。財政部官員則表示,租
稅優惠並非減稅大放送,新人才引進必須是國內沒有且欠缺的外籍人才,才得以享受租稅獎勵。
  財政部官員並說,未來租稅獎勵會有目標性,並非拿錢出來投資即給予獎勵。
  例如國際營運總部,規定是國際級的跨國企業,並在示範區內設立一定規模的區域營運總部,創造一定
就業人數,由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相關收益匯入區內進行實質投資,從設立起3年內,可享受10%優惠課徵營所
稅。
  據悉,財政部評估時,即以全球前500大企業為要件,國內現有300家營運總部恐難適用。
  依條例規定,申請第一類示範事業(實體區)必須向管理機關申請,符合資格、條件才能適用相關優惠
。第二類虛擬區的示範事業,不限地區推動,具有發展潛力服務業,各部會可會同經部公告服務業的示範活
動,金融業納入自經區即為一例。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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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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