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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引聯合國決議 心魔殺手殺婦孺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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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0-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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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22日 上午6:12〔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張文川/台北報導〕屢稱「心中有惡魔要殺人」、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3年前殺害林姓婦人,本案一、二審均以「案發時未發病」且「辨識能力」未降低或異常,判陳男死刑;但最高法院昨以台大等7家醫院鑑定他有「 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並引用聯合國決議「精障者不得判死刑」等理由,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受害家屬:我們的人權在哪裡?

陳男被撤銷死刑,出庭聆判的林婦丈夫蔡君岳怒斥判決不當,直言「我很生氣!」指陳男犯案時很冷靜,「已殺了2個小孩,累犯的人要用這種方式(指精神障礙)脫罪,若再出來殺人咧?」「他(陳男)有他的人權,但我們的人權在哪裡?」絕不和解,一定要讓他被判極刑。

白玫瑰:制度殺人 違背人民情感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表示,這個判決違背人民情感,大部分人民無法接受,民主國家應該用全民共識,來決定是否廢死,而非由政府單方面簽署兩公約即算數;國內尚未有終身監禁制度,現況未變就不能廢除死刑,否則殺人者不用負責,就成了「制度殺人」,即使加害者是精神病患,也該追究制度為何在未確定他治癒時,就讓他假釋再殺人。

最高法院昨判決撤銷陳男死刑發回更審,主要理由是,陳男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已經7家醫院鑑定屬實,並採律師團主張,認定1984、2005年聯合國決議「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原審漏未適用,且判死刑的高院未就科刑範圍辯論。

最高院並認為,醫院只對陳男「行為時」精神狀態做鑑定,未調查法院審理時的精神障礙是否存在;另,高院指陳男殺人動機非情殺、財殺或仇殺,就認定是「恣意」殺人,未查明殺人動機;且高院將殺人前科列為量刑之一「難謂合法」;另外,陳母願意賠償100萬,但原審認定陳男不知悔改等。

殺2小姊妹關6年出獄 又犯案

對於最高法院發回理由的指責,高院承審合議庭說「法律見解不同,只能尊重」。陳男辯護律師高涌誠說,要代表陳男父母向死者家屬深表歉意。

現年31歲的陳男,92年4月誘殺一對國小姊妹花,當時鑑定認為犯案時精神耗弱、已賠死者家屬250萬元,而判刑12年,後來減刑,服刑6年就出獄。

陳男出獄後,99年10月刊登「誠徵檳榔門市」廣告,林婦應徵,陳要她隔天再來,隔天她一進屋,陳就持木棒將她活活打死,事後推說「是我心中的惡魔想殺人」。

一、二審均認定陳有精神疾病,但案發時未發病,辨識能力未顯著降低,判死刑。

本案三審合議庭庭長為黃正興、受命法官陳世雄,另三法官是許錦印、張春福和周政達。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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