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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社論-因應數位匯流需要周延法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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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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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報訊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19日 上午5:30工商時報【本報訊】

近來關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和反媒體壟斷專法制定,各界討論得沸沸揚揚,但從目前陸續浮現的各種爭議來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棄大路而鑽小巷,意圖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替代通訊傳播整合立法的妥協式修法策略已是漏洞百出。無論是電信服務與頻道服務的跨業規範、媒體實質控制程度的界定,或是黨政軍條款的放寬適用等問題,在NCC削足適履、硬塞硬套的修法邏輯下,已呈現出諸多自相矛盾或聊備一格的謬誤。這種因陋就簡的短視政策,不僅將阻礙國內數位匯流的發展,更將對台灣未來的通訊傳播環境造成傷害。

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的確是台灣急需推動的正確政策方向,其實在2007年第一屆NCC委員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就已採同樣的立法意旨,以歐盟的共同管制指令為基礎,規劃了我國數位匯流的完整架構。該草案雖仍有不足缺漏之處,但整體而言是一部具有前瞻性並符合數位匯流發展趨勢的立法草案,尤其將電信法及廣電三法整合成通訊傳播專法的方向,更能切合科技與產業匯流整合的實際發展趨勢。然而囿於進步政策所必然要面對的阻力,以及面對既得利益者的畏怯,執政當局選擇了一條名為「二階段修法」,實為因循妥協的道路,於是原本的整合匯流專法「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在NCC躺了六年至今,而代打上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以拼裝車對撞聯結車,今日修法之敗象畢露絲毫不令人感到意外。

事實上「有線廣播電視法」本身即為落伍過時之法令,在當前電信、電視及網路等產業已然跨界匯流的情況下,相關個別產業的法規應當配合進行「法規匯流」,以通訊傳播專法來統合原本各自散佈的個別產業法規。在電信法與廣電三法尚未整合匯流至單一法規前,強將如MOD等具有新興電信傳播特性的媒體套用於過時而狹隘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無異於把正要向天空展翅的小鳥強行塞進小瓶中。把所有具有數位匯流特色的新媒體平台都塞進「有線廣播電視法」管制,只會限縮新興影視產業的市場範圍,無論是IPTV、聯網電視、數位應用服務、雲端視聽平台等等匯流服務都將難以推動。

在數位匯流的發展下,數位化媒體的界線日益模糊,將不再適合以原本區塊化的單一產業法規來進行管制規範,而應該打破原本個別產業的藩籬,將具有同一市場特徵及管制共通性的服務納入同一個管制架構內。針對這點,無論是「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或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刻正草擬修正的「通訊傳播事業跨界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皆明確將數位匯流後的融合市場區分為「網路層」、「平台層」及「內容層」,進行三層水平管制,如此方為數位匯流所應有的管制方向,而不是照目前的修法方式,以範圍狹窄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來硬套整個數位化媒體產業,其間造成管制的不對稱性甚為明顯。

除此之外,NCC有意將中華電信MOD重新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作法更是大開民主倒車。中華電信因交通部持有官股股份,MOD如單獨回歸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必然招致黨政軍重回媒體的質疑。不僅媒體改革開放的努力付諸東流,社會及媒體也將因為此一議題而再興波瀾,執政當局實無必要重啟黨政軍介入媒體的爭議。

日前行政院召開電信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會中決定不再續審,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要求NCC就既有的電信法重新提出配套規劃,或重新擬訂完整且具前瞻性的「匯流大法」。這是著眼於數位匯流趨勢的正確政策方向,值得肯定。然而與此同時,對於已送立院審議的廣電三法,卻採取「若可走就先往前走」的態度,則令人難以苟同。既然新匯流專法已計劃於明年二月提出,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即使通過立法也將迅速被取代,豈非畫蛇添足之舉。

數位匯流是傳播科技中不可逆的趨勢,台灣在這波發展中已然大幅落後,如果以因陋就簡的修法方式造成產業發展原地踏步,甚至導致傳播環境更加混亂,台灣數位匯流的進程將遙遙無期。NCC應立即重新研擬制定通訊傳播專法,立法院也應停止廣電三法修正草案的審查,以避免費盡力氣卻徒勞無功。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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