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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對中港澳居民強制出境作法 大法官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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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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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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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大法官今作出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項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違憲,也就是未來對於合法入境的中國民眾,逕行強制出境時,將給予「申辯機會」;對於暫時收容的中國人民,也將給予司法救濟。 大法官今作出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10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解釋,中國地區人民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一、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二、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三、得逕行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者。四、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者。」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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