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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愛貓人怒:心理變態 抓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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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6-2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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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雨鑫╱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6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雨鑫╱新北報導】
侯硐貓村接近傳出虐貓事件,貓狗人共和國理事長黃泰山痛批,只有心理變態或觀念偏差的人才會虐待動物,認為台灣法律應該重罰,才遏止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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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硐貓村吸引愛貓人士前往(圖,陳雨鑫攝)。

民眾虐貓事件層出不窮,凌虐手段極盡變態,去年九月,法務部調查員羅永舜遭網友直擊持水管強灌籠子內的流浪貓。沒過幾天,新北汐止區伯爵山莊附近發現一隻奄奄一息的貓,送往獸醫院急救後仍不幸死亡,網友人肉搜索發現竟然又是羅永舜所為,引發一陣撻伐。
如今,侯硐貓村同樣發生虐貓事件,讓動保團體大罵,政府應該修法,對虐待動物者給予嚴懲,才能讓這群虐貓者產生嚇阻作用。黃泰山表示,虐待動物的人僅有兩種,一種是心理變態,另一種是歧視動物、觀念有偏差的人,第二種人出現虐貓的行為最為常見,但也最狠、最毒。
他說,虐待動物事件長年來不斷發生,但政府依舊認為這些寵物的命僅是「畜生命」,觀念老舊,執法不夠積極,才會讓這些有問題的人,不斷拿寵物當作攻擊的對象。他說,目前台灣的法律並未讓任何虐待動物的人關進大牢,最多僅是易科罰金,像是羅永舜的案子最後還是不起訴處理。
黃泰山指出,依現行的法規,虐待動物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廿五條以及第卅條規定,若蓄意將動物虐待致死,依動保法第卅條,最高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萬五到七萬五以下罰緩,若非虐待之意將動物殺害,像是意圖吃狗肉等,則依照動保法第廿五條,處以十萬到五十萬以下的罰緩,若兩年內再犯加重罰金,五年內再犯則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以下罰緩。
他認為,台灣應效法德國,將罰則提高,不應該以易科罰金帶過,讓所有虐待動物致死的人,受到一定的處罰,才能杜絕這類歪風。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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