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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祖胤╱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邱祖胤╱台北報導】
台灣電影在國際放光發熱,台灣卻仍沿用一九八三年制定的《電影法》,文化部長龍應台宣布將推動全面修法,刪除一些不合時宜的法規,最快九月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電影法》中許多條文早已不合時宜,包括國片不得損害國家政策及民族尊嚴、拍電影不得煽惑他人犯罪也不能汙衊古聖先賢、電影預告與海報必須先送審、電影公司負責人必須有高中以上學歷等。
「這次的修法最大的意義,是國家檢查制度全完廢除,電影不再是國家宣傳的工具,電影從業人員可以放手創作,讓藝術回歸藝術。」
為政府宣傳 威權時代留下
龍應台表示,台灣一九八七年解嚴,一九九九年廢除出版法免除出版送審,都是重要的進步里程,「但有許多過去威權時代留下來的法竟然還存在,像《電影法》就是讓電影變成政府宣傳機器的法。」
龍應台表示,她從去年五二○上任以來,要求部內同仁針對和文化有關的不合時宜法規,進行大盤點、大掃除,包括公視法、博物館法、文化基本法。目前電影法的進度較快,她希望儘快擬定新的版本,舉行公聽會,經行政院核定後,送立院審核。
不合時宜多 文化部推修法
她表示,二○○九年行政院曾提出電影法修正版本,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最後卻無法排入議程。這三年影視產業環境已大幅往前,文化部應以更進步的思維重新逐條檢視電影法。
《電影法》有不少荒謬的規定,像規定電影事業之負責人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國際上曾多次獲獎的導演林正盛,就因此無法用自己的名字成立公司。
《電影法》中處處有國家控制的痕跡,像規定電影製作、電影發行,辦理公司登記前,必須中央主管機關(當時為新聞局,現為文化部)許可才行。另外還規定,未經新聞局同意,任何人不得參與國片製作之策畫、編、導、演。甚至電影廣告及海報,都要先送審才能公開播映。
保留分級制 納民意護兒少
法規中也規定拍電影不得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共秩序或室善良風俗,更不能汙衊古聖先賢及歪曲史實。如果真的按法行事,台灣不可能出現像《教父》、《疤面煞星》等黑幫犯罪電影,《甄嬛傳》若拍了電影版,只怕也無法上映。
不過這次修法,與兒童及少年息息相關的電影分級制度,還是會保留下來。龍應台說:「一定要保護孩子,這在全世界都一樣;但在分級的認定上,可以參考法國的方式,讓更多公民團體及專家的意見進來,不要只有少數人把關。」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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