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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 爭議?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4日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
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
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
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
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
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
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第 6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
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
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
第 12 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
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
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
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第 15 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
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
第 17 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第 18 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第 19 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第 20 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
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
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
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
第一項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2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的核心爭議在於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違憲疑慮)以及政策是否會擴大貧富差距。
該條例由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於2026年7月2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主打由政府、企業與家長共同為0至18歲兒少存下「未來帳戶」,保底可領114萬元。
然而,行政院長卓榮泰於2026年8月17日正式拍板「不予副署」此法案,引發重大憲政爭議。
主要爭議點可歸納為以下四大面向:
1. 侵害行政院預算權(違憲爭議)行政院主張:依據《憲法》,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與擘畫人口政策屬於行政院職權。
反對方:執政黨
立法院以單一補助政策進行立法,強制調整行政院已在規劃的「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有嚴重侵害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慮。
贊成方:在野黨
在野黨主張:此法案是為了搶救少子女化危機,提供穩定的法源保障,並非惡意杯葛,是以法律位階確保兒少福利。
反對方:執政黨
2. 恐拉大貧富差距(比例原則爭議)行政院質疑:該條例的資金來源包含「民眾自存」與「企業贊助款」。
政府認為這會造成「富人存越多、政府補貼領越多」的現象,無法實質照顧到真正需要資源的弱勢家庭,反而擴大貧富差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贊成方:在野黨
在野黨觀點:此機制屬於「投資型津貼」,核心目的是幫全台小孩存下第一桶金,促進世代發展,並非單純的社會救助。
反對方:執政黨
3. 免稅規定缺乏法治基礎(租稅法律原則爭議)行政院指出:法案中明定「企業贊助款」可享有免稅優惠,但在條例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免稅的客體、具體要件等重要法律事項,這明顯違反了憲法上的「租稅法律主義」。
反對方:執政黨
4. 政策鬧雙胞與財政負擔行政院政策:行政院本身已規劃由政府主導的「0到18歲成長津貼」(屬於「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的18項措施之一),並已將第一年預算編入2027年度總預算中。執行衝突:行政院認為在野黨強推的法案會干擾既有的財政規劃,導致未來政策若失敗時「責任歸屬不清」。
怎麼領?帳戶雙軌制拆解?
另外依照三讀條文,未來帳戶收支及保管業務將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管理,有關資金經營、運用則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帳戶收益不得低於兩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為基準。除了上述政府提供補助金額外,也允許其它外部資金輸入,唯相關資金得存入「自存款」,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是為雇主:
家長自存款:無金額上限,可自行存入未來帳戶
企業贊助:法定代理人的雇主每年最高可贊助5萬元至員工子女的未來帳戶。
帳戶管理:未來帳戶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操盤,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
現已出生孩子怎麼辦
三讀條例的適用對象,不只涵蓋條例施行後出生的新生兒,也包括施行時未滿18歲、符合資格的既有兒少。但已出生的孩子無法比照條例施行後出生者,領取完整114萬元。
6萬元啟動金明定僅提供給條例施行後出生者,已出生的兒少不會回溯補發這筆啟動金。至於成長津貼與未來帳戶撥補款,已出生兒少原則上會依制度上路時的實際年齡,領取剩餘年度的津貼或撥補,不會回溯補發出生至今已經錯過的部分。
換句話說,年齡愈大的孩子,能請領的年限愈短、累積總額也愈低,只有制度上路後出生並持續符合資格的孩子,才可能按照現行金額累積到114萬元的保底額度。
具體的補算公式與試算方式,主管機關尚未公布施行細則,實際上路時各年齡層兒少可請領的確切金額,仍待衛福部或勞動部後續說明。
18歲之後怎麼提領?須符合條規
原則上開戶人滿18歲前一個月,主管機關會通知請領並結清帳戶,且提領方式為「一次結清」,用途限定在就學、就業、職業訓練、創業、購屋自備款、租屋費用。故需提出符合規定的用途證明,才能領取帳戶內的款項。
若無法提出合乎規定用途證明,原則上僅能領回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等自行存入款項。而政府所撥發的啟動金、補助等相關收益將納入國庫。
台灣未來帳戶中的政府投入款項(不含自存款、企業贊助款)不列入家庭收入及財產計算,也不得作為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的標的,避免兒少因帳戶資產而失去社會救助資格
特殊狀況怎麼處理
根據中央社報導,若有遺棄、虐待、忽視教養等情況出現,法院可依父母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停止其支配津貼專戶的權利,主管機關須追回已動支款項歸還專戶。
若兒少未滿18歲死亡時,除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外,其餘政府投入資金須繳回國庫,不列入遺產;繼承人須於15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公所,自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此外,「台灣未來帳戶」設有提領例外——若兒少不幸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成為嚴重身心障礙,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可申請提領帳戶結餘並辦理結清。
若兒少因重大違法行為受感化教育,因政府已投入資源培育,感化教育期間不得請領成長津貼(此為成長津貼專戶,非未來帳戶)。
開戶人若主動申請退出未來帳戶,須先經主管機關輔導一年;輔導期滿仍決定退出者,僅能領回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其餘全數歸屬國庫。
三讀後怎麼了?行政院擬不副署
三讀通過不等於法案立刻生效——條例仍須總統簽署公布。根據中央社報導,行政院擬不副署,或副署公布後聲請釋憲但不執行方式處理。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27日回應,行政院已提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將依既定政策規劃於今年下半年起陸續施行;她並指出,依憲法規定,提出施政方針及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屬行政院法定職權,行政院5月已提出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涵蓋「生育、養育、教育」三大階段,建構從出生到成年的完整支持體系。李慧芝並未正面證實是否不副署兒少帳戶條例。
李慧芝同期也提到,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至今已330天,審議時間近11個月,影響政府施政規劃與資源配置,並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總預算審議——此為行政院對「總預算延宕」議題的整體回應,非針對兒少帳戶案的直接說法,但反映出府院與在野黨在財政議題上的緊張關係。
這場爭議的核心首先是預算落差,藍白推估每年支出2162億元,較政院版估的1851億元,相差311億元,行政院內部評估10年落差恐逾3000億元。面對這樣的預算差距,行政院長卓榮泰於19日公開表示,「任何毀憲亂政、破壞國家安全、破壞國家財政的法案,不會讓它進到行政院來,我們會拒絕。」
在野黨隨即反擊程序面問題。民眾黨政策會執行長吳皇昇批評,行政院若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憲法提出覆議,若覆議經立法院表決後仍是維持原決議,則即應執行,並援引憲法第70條指出該條僅規範預算案而非法律案;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則批評政府「把孩子的未來當成政治算計」。
除了預算與程序爭議,制度設計本身也引來逆分配疑慮。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范雲於27日與立委鍾佳濱召開記者會,提到英國2005年推出類似制度,因擴大貧富差距等問題於2011年廢除的先例,並強調「藍白故意操作網路言論說民進黨反對未來帳戶」,但民進黨團支持的是行政院版兒少成長津貼,因為明年就能領。
范雲表示,民進黨反對的是藍白版本擴大貧富差距、違反《預算法》增加歲出卻未說明財源、啟動金及未來出生者欠缺普及性概念,且企業贊助款享有減稅優惠,等同鼓勵企業藉此方式避稅。鍾佳濱則批評藍白版本是「立法院請客、行政院買單」,違反《財政紀律法》。
中低收兒少發展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白話解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是政府幫孩子(特別是經濟弱勢家庭)存錢的制度。家長每幫孩子存一筆錢(例如一個月存500元、1000元或最高金額),政府就幫忙出「相對的金額」存進去。等孩子滿18歲成年後,這筆累積的基金可以用來付大學學費、創業或出社會的未來發展。
核心運作方式家長存錢:家長每個月幫孩子存一筆固定金額。政府加碼:政府用「1比1」或對應比例幫忙存一樣多的錢(或是給予啟動金與存款補助)。利息累積:帳戶裡的錢會放著生利息,慢慢變多。錢可以拿來做什麼?滿18歲才能領:在孩子滿18歲以前,平常不能隨便把錢領出來花。
用途限制:等孩子滿18歲後,這筆錢主要用在上大學繳學費、進修,或是出社會的創業基金,幫助他們靠自己脫離貧窮循環。
符合此條件的政策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推動的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簡稱兒少發展帳戶),申請資格為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未滿18歲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與少年,每個月最高可以存 1,250 元(每年最高 15,000 元)。
政府會針對自存款進行 1:1 的相對提撥。
若家長每月存入最高 1,250 元,政府也會存入 1,250 元,等於每個月帳戶會存入 2,500 元,直到孩子滿 18 歲為止。兒少發展帳戶 存款核心規範自存金額: 可自由選擇每月存 500元、1,000元或1,250元。存款上限: 每人每年最高儲蓄 1萬5,000元。配對提撥: 政府每半年依自存金額,補助 1比1 相對提撥款。提領限制: 存款限定於高等教育、就業或創業使用,滿18歲經審查後才可提領。相關少子化政策補充(2026年最新進度)除了上述針對弱勢兒少的「兒少發展帳戶」外,2026 年台灣有兩大與兒少存款、津貼相關的政策正在發展與朝野攻防中,其規範如下:
政策名稱 適用對象(誰符合資格) 每月存款 / 領取金額規範政策
目前進度0至18歲成長津貼 (行政院規劃)未滿18歲的所有國民* 預計 2027年起實施,相關經費已編入明年度總預算。
0-6歲:每月發放 5,000元。 6-18歲: 2,500元可直領,2,500元由政府存入專戶管理。
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 (立法院三讀版)未滿18歲國民,須在台設籍且每年居住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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