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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某高中陳姓、樓姓學生因缺曠課問題,質問負責登記的郭姓同學,竟踹倒他在地痛毆、
拿安全帽砸頭,造成郭傷痕累累事後休學,他不甘受害除刑事告訴再對2人求償精神撫慰金1
00萬元;法院審酌郭傷勢非十分嚴重,動手2位同學也均休學,判陳、樓及其家長應給付郭5
萬多元,可上訴。
郭主張,他2020年10月下課在教室內,因樓、陳缺被紀缺曠課就質問他,自己回稱去問老師
就不再理會,樓卻不滿動稱「你離開教室就追著打你」,當晚8點多他要離開教室又遭2人阻
攔,分別腳踹、丟安全帽和椅子,造成他腦震盪、疑似肱骨骨折,更因此身心受創休學。
事後樓、陳也各被依傷害罪判刑4月、應予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郭表示遭2人毆打支付
醫療、學費及制服費,連同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對2人再提民事損害賠償求償102萬3066元
,而因樓、陳案發年僅19歲、16歲,各自法定代理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陳及其母親抗辯稱,當時郭也將他壓倒在地並毆一拳,且打傷郭的人是樓,不應由他
們一起賠償;樓和媽媽未到場辯論,僅提書狀聲明指出,全案因郭和陳爭執打架,樓僅是去
勸架被打,才一時氣憤拿安全帽敲他,後來雙方拿椅子互丟,最多只能賠他精神撫慰金5000
元。
法院審酌,郭有提出就醫驗傷證明,但再經比對相關證詞,認定案發教室的前門始終保持敞
開,難認郭當時自由離開教室的權利有受到妨害,但審酌陳先踹郭椅子害他跌倒,樓又拿安
全帽從後敲他頭、丟椅子,足認2人參與行為造成郭受傷,均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再查,本件在校爭執是偶發事件,郭受傷非十分嚴重,且遭陳踹倒還能起身將對方壓制
在地,並非全無反擊之力,況且案發後陳、樓也都休學,郭可先向校方詢問再決定是否到校
,但他沒問就自行休學,難認郭休學決定和2人侵害有因果關係。
法院並考量各自當時為高中生,認定精神撫慰金以5萬元為適當,連同醫療費等,判陳、樓
及其法定代理人,一共應給付郭5萬2560元。
來源:聯合新聞網
心得:
這種長大也是入黑幫 不如現在就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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