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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名嘴避稅 自稱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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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4-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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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29日 上午8:42










記者鄭琪芳/調查報導

五月報稅季節又快要到了,近幾年高收入的名嘴也被國稅局盯上,已有不少名嘴被要求補稅。據指出,有娛樂名嘴為了少繳稅,到處收集、甚至購買發票列為成本費用,恐已涉及逃漏稅;還有政論名嘴主張自己是「表演人」,所得應扣除四十五%後再課稅,結果被稅務人員吐槽:「如果你們是表演人,不就代表你們的談話都不是真的,只是在表演?」

名嘴通告收入 視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名嘴受邀上電視開講的通告收入,國稅局一般視為「薪資所得」,報稅時只能扣除十.四萬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若是「執行業務所得」,就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直接扣除四十五%。

不過,執行業務所得者須符合自負盈虧、提供設備等條件,不是因為名嘴未直接受僱於電視台,通告收入就不能視為薪資所得,名嘴上電視開講,不用自負盈虧,只是單純「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相關收入應是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官員則指出,不少名嘴自認為是執行業務者中的「表演人」或「其他」,將通告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有的電視台更直接開出「執行業務所得」的扣繳憑單。但官員強調:「是不是薪資我們看得很清楚」,這些通常會被改列為薪資所得,要求他們補稅。」

收集發票報帳 補稅還處罰鍰

至於部分名嘴為了節稅而收集、甚至購買發票報帳,國稅局官員表示,即使名嘴的收入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也應「設帳」並核實申報成本費用,收集或購買與業務無關的發票報帳,已涉及逃漏稅,被查獲後除補稅之外,還會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可能還涉及刑責。

據指出,近幾年已有不少名嘴被要求補稅,最常見的情況是,名嘴將通告收入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結果被國稅局改列薪資所得,因此被要求補稅;部分政論名嘴因不甘心要補稅,還找立委出面與國稅局協調,協調過程中,有名嘴主張自己是「表演人」,應可比照藝人、模特兒等,所得扣除四十五%後再課稅,但不被國稅局接受。

表演人分十類 簽約才是關鍵

國稅局官員強調,目前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包括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魔術表演人等;但即使是表演人,收入也不必然全是執行業務所得,要看合約怎麼簽,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名模林志玲補稅案就是一例。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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