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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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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1-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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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4-1-14 20:14 編輯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4日20:04   
【黃揚明/台北報導】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加上近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不少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求嚴懲以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今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就有591件,平均每天發生近2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說,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因部分病患團體關心修法是否會讓病患及家屬在醫院動輒觸法,朝野協商也將滋擾醫療機構的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案發時警察應協助醫院排除、制止;若民眾行為須負其他刑責,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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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2樓
 樓主| 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4 20:13
老話 若您有誠意回覆 請不要使用快速回覆

自己找個有意義的題材 自由回覆吧! 謝絕那無意義的單純感謝文 請大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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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ki0204 + 1 總算感覺到台灣有點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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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maymay183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1 18:03
我們第一前線的醫療人員~總算可以獲得保障了...太好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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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lpower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6 17:39
osmile 發表於 2014-1-15 18:29
其實應該設立個特權人士或者大牌人士條款..針對那些特權人士應該給予更嚴格的限制才對..
...

這各主義還真不賴!!
不過別忘了唷
制定法律的人裡面就包含了這些特權人士唷
要他們打自己嘴巴可能比較難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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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orla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6 13:28
這種接受醫療卻對醫療人員暴力相對的人, 真是不可取. 而且也會危及其他接受醫療的民眾的安危與權益.
應當更重的處分, 且不得易科罰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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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1912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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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看不出來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定這種特別法出來,醫護人員被家屬病患攻擊或是污辱
如果醫院要息事寧人,搓湯圓
不願意多惹風波,這種法定出來都是好看用的
國家法律沒有問題,有問題都是出在執行力上


台灣被惡質商人污染多久了,法律擺在那邊
最後還不是要靠看見台灣,事情被鬧大了
才願意執行法律。

遠X電X這麼惡質,早該解約了
事實很明確,問題是政府就是沒有人願意執行
最大的問題,出在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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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 應該是公訴罪  發表於 2014-1-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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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y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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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送醫,

除了家屬著急,

醫護人員心理壓力也很大,

實在沒必要把氣出在他人身上,

希望這個條款可以讓醫護人員更能放心的照顧病人,

也讓那些撒野到護理站的人可以安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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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a1992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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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王貴芬有沒有要關啊???
還是修訂出來她就沒事???
然後繼續危害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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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的法案不能往前追溯 只能適用法案通過後 所發生的事件  發表於 2014-1-15 19:07
法律無追溯期  發表於 2014-1-1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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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asss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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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都是這樣 一些鄉代 民代 立委 有幾個背景是乾淨的 永遠以為天老大 他老二一樣  類似這樣保護小老百姓的條款還要再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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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pys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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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姦犯科的人怎麼不判一樣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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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mile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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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設立個特權人士或者大牌人士條款..針對那些特權人士應該給予更嚴格的限制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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