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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炒過飯」就算結婚 印度判決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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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6-2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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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1日 上午6:14.
....若要分手 得先辦離婚

〔編譯張沛元/綜合報導〕印度一個法庭日前裁示,任何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男女一旦有性關係,在法律上就可被視為已婚夫妻,享有適用於任何正常夫妻的權利;其中任何一人若想與另一人分手,必須先辦離婚。此判決招致各界批評,但法官說,他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要「保護印度文化與女性福祉」。

法官稱「保護女性福祉」

馬德拉斯高等法院法官卡南是在十七日針對一起贍養費官司,作出上述判決。卡南裁示,只要兩造當事人已達印度法定結婚年齡(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兩人一旦發生性關係,應被視為願意忠誠且徹底地承諾性關係可能衍生的所有後果,包括若想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得先離婚;因為就法律而言,這兩人已有婚姻關係。

此外,卡南法官裁示,只要任何一方能提出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的證據,就可在無需徵求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逕自要求家事法庭宣布兩人之間存有婚姻關係;一旦家事法庭宣布兩人有婚姻關係,申請宣布婚姻狀態者就是另一人的配偶——無論另一人是否同意;而適用於正常婚姻伴侶的法律權利,也適用曾發生過性行為的男女。

此判決一出,隨即招致各界強烈反對與批評,但卡南說,批評者應該先徹底了解他的裁示再下定論;他的判決不違背任何宗教、無意傷害任何人,也未貶低婚姻制度,而是要提供本案相關女性法律救濟;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在有意願結婚的情況下發生婚前性行為,之後女子遭男子拋棄,受害女子可提供必要具體證據取得妻子的社會地位後要求民事補救,此舉不但能減輕受害女子的痛苦,也能維持印度的文化完整。

導致此一爭議判決的贍養費官司,是一對並未合法結婚、但同居多年並育有兩名子女的男女中的女性,要求孩子的父親支付贍養費,但遭家事法庭拒絕,理由是這對男女並無婚姻關係。但卡南裁示,可以證明這對男女的生活的法律文件,比兩人確實結婚的證據更重要。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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