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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舉牌討債「起底」 違反個資法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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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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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道姓 地址也寫
〔自由時報記者王英傑、王定傳/新北報導〕近年討債花招百出,常見指名道姓,或背看板,或貼紙條,或以大聲公出擊,令人眼花撩亂,這是討債手段初顛覆;而討債本屬天經地義,債務人常避屋不見,倘若不點名叫陣,如何要得到債?卻不知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出爐,點名叫陣的討債手段,面臨再顛覆!
裝潢公司蘇老闆不滿客戶徐男未付裝潢費,派員工張某去徐男住處樓下站崗,張某背著看板,上有徐男全名和地址,徐男認為侵犯隱私而提告,警方將蘇老闆和員工依個資法函送;這是討債反挨告違反個資法的罕見案例。
警方調查,今年1月3日下午3時許,30歲的張男身背看板,跑到徐男住處樓下徘徊,上頭寫著「徐男請你處理室內裝修款項問題」,並註明當事人住址,徐男報警,警方前往勸導,張男置之不理,徐憤而提告。
警方約談蘇、張2人,蘇男解釋,因徐男不給裝潢款,才請員工張男掛牌,請他出面處理,並無惡意,且徐擅自把住處大門上鎖,扣留他們的施工器具,公司無法進行其他工程,造成營業損失,也要告徐男強制與侵占;張男則坦承掛牌,但否認是老闆指使。
徐男則否認「不付款」,他向警方解釋,他委託蘇男裝潢北市內湖區的新宅,約定費用700多萬元,工程進行到去年12月時,蘇突然要求先付一筆款項才能交屋,他認為對方應提出明細,雙方僵持不下,根本沒有不給錢。
寄存證信函就好
個資法是去年10月1日施行,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要符合以下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律師林威伯認為,本案雖違反個資法,但若當事人運用個資時,有符合「契約目的」,可免受罰,但最終仍需視其使用方式是否超過「比例原則」。以本案來說,當事人寄「存證信函」就可達到目的,不需揭露客戶個資。
「達文西個資法與科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奇鑫表示,姓名、地址都屬個資法保護範圍,上述個案恐已涉違法利用個資,但此罪屬告訴乃論,若雙方和解即可撤告。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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