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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控告非法解雇 獲復職、補發17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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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12-2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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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6%8E%A7%E5%91%8A%E9%9D%9E%E6%B3%95%E8%A7%A3%E9%9B%87-%E7%8D%B2%E5%BE%A9%E8%81%B7-%E8%A3%9C%E7%99%BC171%E8%90%AC-192800440.html

作者: 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2月29日 上午3:28高雄市1家大賣場林姓女經理,96年底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她憤而提告勝訴,今年初復職後,提告要求公司補發遭非法解雇期間的特別休假及久任獎金,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再判她勝訴,大賣場公司應支付她171萬多元。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林姓女經理提告指出,84年12月中旬起受雇這家連鎖大賣場公司擔任經理,月薪13萬多元,沒想到96年底公司以她「不能勝任工作」和「營業額未達目標」等理由,支付她200萬元資遣費解雇,林姓女經理不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告確保自身權益。


一審判決她勝訴,大賣場公司應將她復職,官司上訴二審時逆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大賣場勝訴,可以解雇她,但林姓女經理不服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去年5月間更一審判決她勝訴,大賣場公司應讓她復職,並支付解雇期間薪資確定。


林姓女經理指出,今年初雖已到總公司報到復職,但她遭非法解雇期間,除每個月的薪資外,還有特別休假、績效和久任獎金,公司應補發這些獎金,求償231萬多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姓女經理遭非法解雇期間,合計雖有94天的特別休假,但她並沒有在公司工作,沒有理由領錢,因此只判決大賣場公司應支付林姓女經理171萬多元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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