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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民眾不得對警反蒐證? 法務部:公開場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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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2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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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由於法務部發布解釋令指出,警察可於執勤時以個人隱私為由,禁止民眾反蒐證,引發侵犯人權的質疑;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台權會會長賴中強今(2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務部擴張解釋易造成警察誤解,因此要求法務部重新解釋。法務部則坦承解釋不明確,並指出在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蒐證,並不違法。
事件起因於警政署去年發文法務部詢問,民眾是否可在向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進行影音蒐證的問題。法務部檢察司在去年9月13日答覆的解釋文中指出,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其隱私權與一般民眾無異。
不過,法務部的解釋文讓警察在執勤時得以禁止民眾錄影、錄音,還可能有權將民眾以刑法妨害公務罪送辦,引起外界質疑法部是擴張解釋,有侵犯人權、違法違憲之嫌。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日前對此則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原則,若執法警察不同意,可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且警察也具有民眾身份,執行公務時也應顧及個人隱私保護。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質疑,警察執行公務是代表政府,本應遵循標準程序執行,警察若可以個資法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民眾蒐證,若執法過當將侵害民眾權益,此舉不符個資法的立法精神,更有逃避人民監督之嫌。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表示,法務部函釋要點在於,刑事訴訟法245條規定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不可揭露有關偵查中的事項,因此不可影音蒐證;另若有強暴脅迫行為,才構成妨害公務的要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員鄭其昀表示,在公開場合的隱私期待較低,因此若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自行錄音錄影,沒有違背個資法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律師說,除法律規定不可錄音、錄影,例如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偵察範圍外,法務部函釋的範圍不僅止於刑事訴訟法的偵察場合,還包括陳情、檢舉及行政調查,可說是包山包海,但沒有法律規定警察可以在公開場合,例如處理車禍糾紛、臨檢時禁止人民蒐證自保。
警政署督察室組長黃國珍則說,在可共見共聞的公共空間中,警察外勤適用道路交通條例、警察勤務條例等,沒有個人姓名、資料等個資法問題。
在立委的質疑下,林錦村坦承法務部解釋不明確,並承諾將解釋函帶回研究,於10天內做出是否修改解適的結論。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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