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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姓男子2013年購買一支容量16G的蘋果iPhone5手機,2年多後發現電源鍵故障,依蘋果官網公告去維修中心要求換機,但對方要他先付9000元修好螢幕膠框斷裂,方男怒告美商蘋果公司求償,台北地院認定該支手機有瑕疵,日前判蘋果須依二手機價值負擔一倍懲罰性賠償共一萬元給方男。判決指出,蘋果官網2014年曾公告承認「Apple已確定,少數iPhone 5機型的睡眠/喚醒按鈕機件可能會停止運作或時好時壞」,並指若在官網輸入手機序號,確認屬於該批瑕疵品,購機後3年內可免費更換機件。法院審理時,蘋果辯稱公告已載明「螢幕破裂」恐導致電源鍵損壞,須由消費者負擔費用,原因是螢幕破裂多為消費者擅自拆卸機體造成。法官當庭勘驗方男手機,認定他的手機符合換機資格,且螢幕邊框雖有磨損但沒斷裂,並無蘋果公告所指的「螢幕破裂」情形,因此認定方男手機在出廠時已有瑕疵,財產權受損,但蘋果並非故意販售瑕疵品,其懲罰性賠償依法是一倍以下,而方男手機已用2年多,邊框有磨損,價值約5000元,因此判蘋果賠一萬元給方男。可上訴。行政院消保官王德明提醒,民眾買手機應當場測試功能,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依《民法》可要求業者修、換、退手機或減少價金。(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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