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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公積金從未繳 民營電廠狂A15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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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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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時報 2016-05-04

年度盈餘超標 依法須提列


〔記者歐祥義、黃佩君、張慧雯、楊雅民/台北報導〕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明文規定,民間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二十五%時,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以做為減少收費、對抗電價上漲之用;但自民營電廠(IPP)運轉二十年來,主管的經濟部能源局均未依法要求麥寮、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提列,初估歷年來積欠的用戶公積金恐逾一五○億元。


若以台電每年售電約兩千億度計算,一五○億元用戶公積金若全數用來降電價,每度約可降○.○七五元,以每月用電約五百度的小家庭計算,一年約可省下四五○元,約是台電四月降電價幅度的一半。

能源局從未執法 立委砲轟

對IPP業者從未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主管單位經濟部能源局昨表示無法回應此事,將在今日與法規會研商後再回應。立委何欣純怒斥,空有法源經濟部卻從未執法,致人民權益受損。

麥寮電廠坦承不知有此規定,「若真的該繳、就一定會繳」;和平電廠所屬的台泥集團則稱要研究法條內容後再說。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明定用戶公積金提列方式,以IPP業者來說,若每股純益(EPS)超過二.五元時,超出部份的一半要提列,做為避免公用事業漲價之用,同時也有防止民營公用事業獲取暴利的立法用意。若民營電廠拒繳用戶公積金,同條例第廿一條規定,最重可撤換電廠負責人。

另據一九九五年能源委員會(能源局前身)開放民營電廠申設的公告須知,以及二○○九年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都闡明民營電廠屬於公用事業;也就是說,IPP業者依法提列公積金,其理甚明。

全數回饋 小家庭年省450元

目前共有麥寮、和平、星能、森霸、長生、新桃、國光、嘉惠、星元等九家IPP,這些業者與台電簽有二十五年的長期合約,因為台電合約購電價格固定,且燃料漲價時可轉嫁給台電,二十年來各IPP幾乎都穩賺不賠。以二○○九年為例,資本額兩百億元的麥寮汽電稅後盈餘為八十八.五億元,依規定應提列十九.二五億元的用戶公積金;結果這筆應回餽給用電戶的資金,卻被視為盈餘進了大股東口袋。

同一年,屬於台泥集團的和平電廠盈餘八十三.八億元,和平電廠資本額一○一億元,每股盈餘高達八.二九元,依法須提列二十九.二五億元,結果也是全數視為電廠盈餘。

消基會前董事長謝天仁表示,馬政府上台後,二○○八年和二○一二年兩次的油電雙漲造成萬物齊漲,引爆民怨沸騰;若民營電廠始終依法提繳用戶公積金,民眾應可免於過去多年的物價飛漲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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