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v47847 於 2014-6-21 16:23 編輯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
以下為實際(退換貨)成功案例書面資料:
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敬啟者:
[table]
[tr] [td=114] 緣本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20日以郵購買賣/訪問買賣之方式向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處(下稱貴公司)購買三星Tab 3 8吋(3G版白)商品,價金共新台幣5400(另兩年網路合約)元整,並於102年11月20日收受該商品,有買賣契約/發票/收受證明等為證(影本如附件)。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
今本人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以此書面文件向貴公司表達解除契約之意,請貴公司至遲應於本通知到達所辦理營業處後1 個星期內取回商品並辦理解約退款事宜。
李 ? ?
台北市XX路X段2弄7號4樓
2013年11月21日
也就是說..只要購買未滿7日就可依法要求退換貨,且不需任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