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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虐死貓都判1年半 洪舅、洪姊嘆:人命不如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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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622268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3-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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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6222682 於 2014-3-9 12:40 編輯

眾所矚目的洪仲丘案,7日下午4時桃園地院一審宣判,18名被告其中5人被判處無罪,12人被判6個月,僅連長徐信正被判刑最重,但也只判8個月,其中524旅旅長沈威志遭判刑6個月,事後竟表示判太重,自認無罪揚言上訴。不少人得知後憤怒不已,甚至還有人大罵「殺人竟比殺狗判得還輕」。
洪案一審判決7日下午出爐,判決結果出乎意外料,引發社會各界嘩然。所有涉案人等都遭輕判,與社會預期落差甚大,包括軍中人權促進會的會長「黃媽媽」陳碧娥說:「很難接受!一條人命的代價不應該是這樣!」而曾號召25萬民眾上街頭追真相的「公民1985行動聯盟」發言人王希昨天表示,將會和洪家家屬、律師討論過後,不排除再度走上街頭。
洪案的一審判決與社會大眾出現極大落差,包括作家九把刀、歌手田馥甄(Hebe)也先後在臉書質疑,法官的判決基準在哪?其中Hebe寫到「虐殺一個生命的結果竟然只是輕判6個月!雖然我不懂法律,但身為一個有血有肉的老百姓,真的覺得不可思議、不能接受!」九把刀也認為「如果過失殺人的最高刑度是五年,而最低刑度是六個月,那麼,今天的判決的意義已經很明顯了。」
一路為侄子洪仲丘奔走討公道的洪舅胡世和,也在臉書寫下「公平判決的路……好長!好想休息了!真希望3月7日的判決是斷點!沒想到人命這麼不值錢!」有網友舉例先前台大李姓博士生涉嫌虐貓,都還被重判1年6個月,大嘆「一條人名竟然比畜生還不如,這社會真的是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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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宣判 洪家人不滿 陸軍下士洪仲丘案7日下午一審宣判,18名被告除徐信正判刑8月,其他人皆判刑6月。洪仲丘姊姊洪慈庸(右)與洪父(前左)受訪時認為洪案輕判,表達不滿。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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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9 20:50
這個比喻似乎不太洽當
基本上虐貓並不是在制度下進行的行為
況且這行為屬於故意而非過失
至於洪案是制度下非故意殺人的行為
所以兩者類比明顯並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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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ries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0 06:52
不意外...台灣法官會亂判...這大家都知道~就偏偏任何有法律問題也是需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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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ttae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0 08:21
這是配合社會輿論與壓力改革後的結果,原本是接受軍法審判的,但是就有人怕官官相護,一定要接受一般法院的審理。普通人民判的刑本來就比軍法輕,這是誰都知道的基本常識,當初不接受軍法審理就該先有輕判的認知了,這不是法官的問題,是跟隨洪家和媒體起舞的那些人所該承擔的結果,厚顏的是當初吵著要民審的人現在又怪法官是恐龍,反正怎麼說都是你們的話。還是很多甜鹹不分的人,有吵就一定有糖吃嗎?別鬧了,吃些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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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I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0 12:50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TBT 請問你如何認定洪案是非故意殺人?莫非操死你可以解釋為“誰叫你身體不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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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問問海陸的阿!如果這樣就是故意致死,那海陸天天死人了!  發表於 2014-3-1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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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0 13:20
WaterI 發表於 2014-3-10 12:50
TBT 請問你如何認定洪案是非故意殺人?莫非操死你可以解釋為“誰叫你身體不夠好?” ...

如何認定是法官的事
不是由我個人說了算
只不過由目前看得到的事證
幾乎沒有辦法認定是故意殺人
而且故意或過失在法律上有其嚴格界定
不是你我用常識可以推斷認定的
現在除非能出現證據認定有人故意殺人
否則這案子不可能被解釋成為故意殺人
若不是故意殺人的話當然就是非故意囉
基本上您若是認定被告有殺人的故意
建議您幫忙找出證據來讓被告認罪
相信洪家絕對會非常感謝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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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ttae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1 09:16
WaterI 發表於 2014-3-10 12:50
TBT 請問你如何認定洪案是非故意殺人?莫非操死你可以解釋為“誰叫你身體不夠好?” ...

WaterI 大大 請問你如何判定洪案被告等是故意殺人?莫非不服從管教的被操一下卻死了,可以解釋為"天兵身體不能操?"軍中流行一句話"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會鬧出人命也是大家始料未及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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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onramo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1 21:17
這是過失置人於死
判6~8個月當然不合理
雖然洪家有些人太過頭
也不能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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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1 21:39
本帖最後由 TBT 於 2014-3-14 09:15 編輯
ramonramon 發表於 2014-3-11 21:17
這是過失置人於死
判6~8個月當然不合理
雖然洪家有些人太過頭


刑法中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為二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所有被告並無法證明犯案時有犯意聯絡
因此法官不可能認定任一被告需負全部責任
故在此結構性犯罪中任一被告負部分責任應屬合理
初審法官判任何單一被告達法定刑度的四分之以上
究竟其是否過輕恐怕也是見仁見智
但如果用民粹式常識以人命價值標準批判
則這個問題將不會有理性思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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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091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3-12 10:05
這案子案發後期間風波不斷,
甚至因為不信任軍法,
只相信司法,社會輿論也多方聲援.
於是為了這個緣故,將行之有年的軍法給廢止了,
從而順應民意,將此案歸屬於民法審理.
撇開案情不論,為此案所耗費的社會成本應可載入史冊

正是如此,審理案情的法官更是責任重大.
先前媒體報導許多不利於被告的事證,
均未能被證實採用,又無發現新的事證,
洪家若仍存疑,應儘快提出證據上訴,
以理性面對,就此平息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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