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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各報要聞》售屋未核實申報,財部擬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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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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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07:35   《各報要聞》售屋未核實申報,財部擬祭重罰

【時報-台北電】政府打房再加碼,擬對未核實申報售屋所得者開鍘!由於財政部訂定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
準比實際獲利低,售屋者多靠此法節稅,成為逃稅漏洞,對此,財政部已研議,對刻意逃漏房屋交易所得者
祭出重罰,訂定專屬的逃漏稅罰則,以遏止炒房歪風。
   國內房市炒風未歇,引發立委關注,政府打房採租稅及貨幣政策並行策略,在奢侈稅定調微調下,財政
部近期鎖定預售屋及不動產交易的逃稅漏洞,亟思防堵之方。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售屋利得以實價課稅為原則,若無法出示買入成本,國稅局也查不到實價,納稅人
才可依財政部每年頒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以推估售屋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訂定的售屋所得標準比實際獲利低很多,投機客多透過這樣的方法申報繳稅,省下大筆稅
負,成為投機客合法逃稅的漏洞。
   近年國稅局嚴查售屋利得,尋線掌握賣方及買方的實際成交價格,並以「實價」重新核課售屋所得稅,
對於漏報售屋稅者,過去多「先禮後兵」,以發送輔導函方式,要求逃稅者補報報繳所得稅,但「只補不罰
」的原則,卻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
   財政部因此研議,對於這類刻意逃漏房屋交易所得者,未來將直接按逃漏稅開罰,杜絕售屋者的逃稅漏
洞;罰則方面,財政部仍在討論中,而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若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政府加重售屋查稅力道,房仲業者建議,賣房民眾最好核實申報,並保留各項與房屋相關的支出證
明,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貸款購屋利息,售屋支付的廣告、清潔及搬運費等,保留單據作成本證明,
才能永保「稅稅平安」。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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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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