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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勁永案,李進誠輕判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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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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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08:02   《社會》勁永案,李進誠輕判8月

【時報-台北電】勁永股禿鷹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宣判,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涉及
洩密罪判刑1年4月,因適用96年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8月。
  被告李進誠在一審時,經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刑法洩密罪,重判10年有期徒刑,高院原審
也以相同罪名判他9年6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在99年2月19日將高院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重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趙文卿以及受命法官劉方慈等3名法官,經過3年半多的時間審理之後認定李進
誠不構成圖利罪,昨天僅以洩密罪將他輕判1年4月,減為8月。

  根據高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李進誠未觸犯圖利罪的理由,有三:
 1.檢察官起訴指控被告李進誠在94年3月10日、11日間,向林明達洩漏檢調將對勁永公司搜索情事,使林明
達得以加碼放空;另,在3月15日向高年億洩漏檢查局對勁永的查核資料,使林明達得以低價回補,亦涉有圖
利等罪嫌,業據證人林明達(禿鷹案被告)、高年億(前聯合報記者,另涉電玩案在押)加以否認,且檢察
官所指李進誠向林明達洩漏檢調將對勁永公司執行搜索的時間,比被告林一宏告知林明達有關搜索可能的時
間點還要落後。
 2.高年億報導內容,早經檢查局人員分別以執送相關資料、正式公文回覆及以電話查詢回報的方式,送交
查黑中心,並由調查局北機組人員協助分別傳訊證交所及銀行人員製作筆錄,不只是檢查局相關人員得以知
悉該消息。
 3.高年億除與李進誠認識外,也與證交所及證券公司人員多所聯繫,李進誠如果要圖利林明達,則在94年
2日21日經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當面詢問並要求加速查核,暨同年月25日收到檢查局官員劉淑芳簽具的查核情
形後,自可儘速批示回覆,沒有必要拖延至3月10日才批示,任由林明達在3月11日至15日間,反覆加碼放空
勁永股再行回補的理由。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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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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