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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中國人士強制出境收容 違憲 兩岸條例相關條文 兩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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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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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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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徐聖倫、吳明杰、方志賢/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號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對合法入境中國人士要求強制出境,以及同條第三項暫予收容等法條違憲,應給予其申辯機會,條文將於兩年內失效,本案是首件中國人士聲請釋憲成功案例。另外,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六條暫予收容規定,大法官認為已逾越母法兩岸關係條例授權,剝奪人身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應於兩年內失效。首件中國人士聲請釋憲成功至於兩岸條例有關暫予收容部分,大法官指出,條文應限於須暫予收容、才能順利強制出境(即不收容,就可能落跑),同時應明定收容事由、合理收容期間,如收容人不服,可即時請求司法救濟,若超過收容期間,須交由法院審查。移民署表示,將依大法官釋憲為準則,承辦對岸人民有關假結婚等相關案件時,將絕對尊重人權且依法辦理。陸委會:將加速推動修法陸委會昨晚表示,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制度,陸委會已於去年四月提出兩岸條例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法意旨即與這次大法官解釋意旨精神相符,但目前還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陸委會將加速推動後續修法,並將再檢視並調整所提修正草案。中國配偶梁玉九十二年間與台灣男子王一明結婚,梁以依親名義往返兩岸,九十六年間梁四度來台依親獲准,到當時的高雄縣專勤隊面談時,認為梁、王兩人說法有重大瑕疵,依法註銷梁的入境許可,並做出強制出境處分,再暫予收容梁,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強制出境。違法收容國賠 無法翻案梁玉九十七年底再度來台,認為當初遭違法收容,對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內政部提告,要求國賠六十一萬餘元,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確定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官員指出,本案雖宣告違憲,但屬「定期失效」、而非「立即失效」,因此國賠訴訟無法翻案。至於梁玉的婚姻關係,高雄地檢署認定梁與夫婿王一明有結婚真意,因此梁遭控假結婚涉嫌偽造文書罪責,獲不起訴處分。中國籍配偶梁玉昨表示,她與老公是真的結婚,移民署人員卻硬拗他們假結婚,強制她出境,如今終於還她公道。努力兩年多,終於有好結果,非常開心。但她也不滿地表示,遣返時被關了四個多月,伙食費還要自己出,離台的機票費也是老公出的。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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