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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9日 上午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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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俞泊霖、楊政郡/台中報導〕60歲的台中市民江瑞芳,半年來收到台中地檢署4次傳票,他首次出庭,檢察官就發現傳錯人,未料仍因「同名之累」陸續被傳,還從「關係人」淪為「被告」,昨天他第4次收到傳票,痛批「太離譜!」 同名同姓受累 痛批離譜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昨說,該案真正的當事人與投訴者同名同姓且同宗族,非常巧合,加上連串疏失,造成江姓市民困擾,非常抱歉;除坦承疏失,向當事人致歉,並承諾會檢討作業流程。
江瑞芳在龍井經營雜貨店,今年1月接到傳票,他緊張得要命,終於等到開庭,開了25公里路出庭,核對身分才知「傳錯人」。
江瑞芳說,該案是「祭祀公業江永盛管理委員會」內部紛爭,他雖是派下員,但從未當幹部,對方看到他也感訝異,說「不是你啦」。
他知道同宗有人與他同名,筆錄中他也說明「此江瑞芳非彼江瑞芳」,還以為不會再被張冠李戴。
致電法院 卻還是出錯
未料4月又收到傳票,這回從「關係人」變成「被告」,傳票註明60歲無誤,本月中第3次收到傳票,這回卻是49歲,他致電告訴書記官是「烏龍傳票」,獲告知不用出庭。
江瑞芳昨收到掛號信,打開一看又是傳票,氣得不想再與地檢署聯繫,改向本報投訴。他抱怨,半年來因「烏龍傳票」,生活變得很緊張,怕被拘提或成為通緝犯,鄰居看到他不斷收到傳票,也用異樣眼光質疑他做「虧心事」。
中檢致歉 允檢討改進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初步發現該案不起訴處分書中,已傳喚真正的「江先生」到案,為何後續「偵續案」又出現2次烏龍傳票待查,而不起訴書的「江先生」身分證字號及生日都正確,但住址錯誤,一連串陰錯陽差,會深入了解及檢討。
投訴人江瑞芳是廣亮慈善會創會長之一,也是台中縣救難協會創會主委(改制前),他說,此事反映過程深受官僚之害,忍受對方口氣不佳,莫名出庭也沒有車馬費,如今一句坦承錯誤就沒事,他只能無奈選擇原諒,只盼不要有下一位受害者。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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