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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挾補助之名混淆機制 文化部政策不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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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6-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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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12日 上午6:18.
....記者趙靜瑜/特稿

面對流行音樂產業,文化部以「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及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鼓勵,「補助」流行歌手陳妍希一張專輯可以拿到數百萬,引發外界爭議;流行音樂界則以文化部「國家品牌計畫」鼓勵,雲門舞集拿到「補助」最高金額四千萬,認為藝文界應該砲轟林懷民,也引發了不同的思考對立。

事實上,最該轟的,不是過去拿到補助的梁靜茹、現在的陳妍希,也不是藝文界拿最多補助的雲門舞集,最該打屁股的,就是文化部。

流行音樂被認知為娛樂產業,有一個濃郁的產業特性,風險大,但回收報酬高,在這個產業鏈裡,可能有賺有賠,端看適者生存。更何況一般來說,政府的補助不會補助商人,商人成敗自負,這是商業界的基本屬性,不會有人開餐廳賠錢要政府「補助」;要政府補助,除非有一個特殊的理由,補助之後會影響生態,補助陳妍希專輯就像要政府補助一個單一企業,理由更需堅實。

現在文化部拿「補助」來支持流行音樂,一方看中流行娛樂中的文化性,更認為流行音樂是兩岸競合中的優勢產業,台灣試圖用流行音樂產業說明台灣的優勢跟對中國的吸引力,於是大方給予「補助」,流行音樂對中國正面的影響被高度擴大,就得到文化上的正當性,文化部也認為補助是正常的,但流行音樂界的優勢,究竟有沒有被誤判,或是粗率解讀?有多少證據證明這樣的「補助」是有效益的,恐怕更值得深思。

誰需要「補助」,對象一定是較弱勢的對象才需要被補助,也許老歌應該被補助,因為老歌已經經歷過了時間的洗刷跟積累,變成全體台灣人的共同情感與記憶;傳統文化該被補助,因為這不會有產值,但卻記錄了台灣人過去生活的軌跡。文化部上路一年,文化部長龍應台盤點八個月,光是文創產業就該跟新聞局整併的影視業務相融合,流行產業就必須透過相對投資,讓產業更具競爭力。但文化部因循苟且,直接拿新聞局當年業務持續作補助,在文化部內就會產生矛盾,也造成社會對立。

流行音樂跟嚴肅文化之間原本各有界限,但文化產業的大框架之下,界線被打破了,同樣是扶植產業,面對不同的產業,文化部應該要有不同的作法支持。娛樂產業就該以「投資」為工具;面對藝術文化,就該以「補助」為工具,讓各自產業都有自己的定位,才能名正言順發展。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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