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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來台設辦事處 政院通過法源依據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3-4-11 20:37
標題: 中國來台設辦事處 政院通過法源依據
新頭殼newtalk 2013.04.11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希望先為中國來台設立辦事處擬具法源依據。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表示,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已進入「正式協商」階段。至於台灣到中國設立辦事處,張顯耀說,依據海基會和陸委會的組織章程都已有法條規定可設立駐外機構,目前正在進一步審視法源是否足夠。今天通過的條例仍需函請立法院審議,閣揆江宜樺在會中指示,該條例被視為這會期的優先法案,希望陸委會加強溝通。
據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指出,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海基、海協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黃金十年‧和平兩岸」國家願景中的重要政策目標,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的重要指標,未來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後,將有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
而今天通過的草案內容要點包括:中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但符合國家利益和對等原則,而依該條例許可設立之分支機構所派駐或僱用的人員,需經主管機關同意。
至於中國來台設置的分支機構,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不過,如遇商業行為而涉訟等8項事件,則不在前述的保障及便利之列。
而中國來台所設置分支機構的人員以非台灣地區人民為限,基於對等原則,得享有免於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訴訟管轄,且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1次到達台灣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得享有稅捐徵免,以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保障及便利措施。
張顯耀指出,未來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所承辦業務將含括旅遊、經貿、文化交流及急難救助等方面,至於外界關切未來所設之辦事處是否具備辦簽證等功能?他也表示,兩岸已進入正式協商程序,將會把此議題納入討論,而設置辦事處是否涉國安議題?也會有安全分組,予以全面性評估,關於互設辦事處的議題,最好是由兩岸簽署協議,明文規定。
江宜樺則在院會中請陸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對於外界的疑慮,也應該儘速回應及說明,並就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相關事宜妥為規劃。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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