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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口頭禪老挨告 立委促廢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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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12-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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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5%8F%A3%E9%A0%AD%E7%A6%AA%E8%80%81%E6%8C%A8%E5%91%8A-%E7%AB%8B%E5%A7%94%E4%BF%83%E5%BB%A2%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7%BD%AA-213000779.html


作者: 唐筱恬╱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28日 上午5:30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罵人不要臉、神經病、白目而吃上官司的妨害名譽案,越來越多。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昨天表示,有些民眾指別人「你很白目」,或一開口就習慣講「他媽的」,並沒有侮辱別人的意思,卻動輒挨告被判拘役或罰金,建議修法將「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刑法研修小組會研議看看。

李貴敏昨舉行記者會表示,近幾年妨礙名譽案件量破千件。其實有些民眾日常生活口頭禪用語如「神經病」、「不要臉」、「你很白目」,並沒有侮辱別人的意思。

但往往聽者有意,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讓當事人動輒觸犯刑法,被判拘役或罰金,留下刑事紀錄,未來要申請移民還不能辦良民證。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李貴敏舉例,每到選舉就有人會攻擊對手「愛錢」、「追女人」,或暗指對方貪汙,言詞有不法意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會構成誹謗罪;但有時民眾在盛怒之下,一句「神經病」脫口而出,或講話不時會有口頭禪「他媽的」、「幹」,這種案例動不動就會觸犯公然侮辱罪,不合理,建議修法除罪化。

李貴敏表示,刑法設有公然侮辱罪,導致民眾動不動就興訟,浪費司法資源,應改循民事賠償途徑即可。根據司法統計月報指出,妨礙名譽案件量民國九十年有五七一件;但到了民國九十八年,妨害名譽案件量破千件,共有一○四五件;今年截至十月底,已經有高達一三四二案件,顯示近幾年妨礙名譽案件量激增。

另外,公然侮辱罪案件還有判決不一的問題。李貴敏整理判例指出,有民眾罵「X你娘」,在台北地院被判拘役四十五日、在台東地院判拘役二十日;罵人「神經病」則有從判拘役三十日、罰金四千元到無罪都有;而罵人「瘋子」在台北地院被判罰金四千元、在板橋地院判無罪。李貴敏建議,司法院可針對公然侮辱罪做量刑統計,否則判決差距太大。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是確保個人名譽不受損。法官、檢察官會全盤考量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用語習慣有沒有侮辱犯意,綜合判斷是否觸犯公然侮辱罪。未來刑法研修小組將開會討論,公然侮辱罪要件是否更明確化,甚至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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