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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 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法院初審Google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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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20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12-2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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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qq0204 於 2012-12-28 01:25 編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決,讓Google Play付費機制重回台灣市場露出一線曙光。不過,北市府表示在收到正式的判決書之後,會在二十天內向最高行政府法院提起上訴。

Google 與台北市政府之間對於Android付費軟體是否該提供七天鑑賞期的爭議,有了新的發展,在與北市府的法律攻防上Google拿下一城,今日(12/27)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市政府命Google依法提供猶豫期間的裁罰處分遭撤銷

不過,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這只是初審,還不是最終判決結果。待北市府收到正式的判決書之後,也會在二十天內向最高行政府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訴判決結果,才會是最終判決。

北市府法務局對於今天的判決結果發出新聞稿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年(2011)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北市府是在去年6月間要求蘋果及Google軟體商店必需提供app的試用退款機制,其中蘋果從善如流,而Google則因拒絕在行動軟體商店提供7天試用退費機制,遭北市府重罰100萬元,這也讓Google在合法性未明朗的情況下選擇「暫時」關閉Android Market(現在已改成Google Play)的付費機制。

Google突然關閉Android市集也讓國內廣大的行動使用者震驚,這一年半的時間以來Android裝置的使用者也因為一直無法下載使用付費的Android app而一直有許多的抱怨。

另一方面,Google也一直試圖以法律、協商等途徑解決該問題,包括總部法務人員親自來台與北市府協商,以及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然而經濟部今年初下來的裁決支持台北市政府的做法,Google訴願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決,也讓Google Play付費機制重回台灣市場露出一線曙光。不過至截稿為止,未收到Google對此判決的回應。

來源: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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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ShawnLi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02:05
看來谷歌也有其黑暗面
消費者權益也是罔顧的
關閉了付費功能,就別怪我們下載「已付費版」了
因為買不到而下載盜版
這會是使用者最好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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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en19200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05:07

我連退款都不知道方法
何況要在15分鐘完成退款手續
可以說付費=無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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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縑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09:15
希望雙方各退一步,早日開放付費下載,不然就如一樓大大所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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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r579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10:52
也不能完全怪Google,站在開發者的立場,電子書一個小時看完就可退費,軟體一次用完就退錢,遊戲兩三天全破,你說誰願意開發呢,七天反而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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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所謂鈦備份以及其它破解辦法,可以拷出盜版,然而15分鐘對高手而言也足夠了  發表於 2012-12-2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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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r579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10:54

這不是藉口吧 沒人逼你犯法阿,難道我可以因為沒公車就去偷別人的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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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認為,無公車,尚能有其它交通方式;無付費功能,只能選擇免費版或不要用,甚至盜版,等於連支持開發者的機會都沒有~  發表於 2012-12-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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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yw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8 12:17
說實在的,15分鐘真的有點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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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nhans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9 10:19
"歐盟去年(2011)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
歐盟真猛...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不論是反托拉斯,還是消費者保護,歐盟的法律都好先進啊!

我看了別篇新聞中提到法院判決台北市敗訴的理由是認為政府沒資格定消保法
所以台北市才會回應"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
如果真是這樣判決影響層面很廣啊!
感覺怪怪的,說不定是天兵記者搞錯了
所以想看看別的報導
但是這篇根本沒寫台北市敗訴的原因...這篇的記者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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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4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12-29 12:09
台北市政府是哪根蔥  台北市政府耍白癡就讓台北市不能付費就好了  為什麼其他縣市跟這遭殃 郝xx就是喜歡保險套7天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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