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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 二審將宣判
前立委蘇震清、廖國棟等人涉及的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12位起訴被告,一審判決結果除了立委助理余學洋無罪,11人判決有罪,涉案時擔任立委的蘇震清被認定主動索賄2580萬元、金額最多,重判10年,廖國棟判刑8年6月、陳超明判刑7年8月、立委徐永明判刑7年4月,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歷經近4年時間審理,明天(21日)宣判。
這起近年收賄金額及牽扯人數最多的國會貪瀆案,一審判決認定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 、廖國棟、徐永明等,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
李恒隆被控在2012年找上蘇震清,協助向經濟部施壓,但蘇卻不斷開口向李要錢。案經起訴,蘇震清辯稱2580萬元是向李借款,且已還李2000萬元,但一審認為,蘇有數十年的從政經驗,對於請託與收賄間的分際應該很清楚,他利用李就太流公司案向他請託之際, 主動以借款名義要求賄款,有貪汙對價關係。
一審認定蘇震清主動索賄且金額逐年增加,犯後辯稱是借錢及 選民服務,態度不佳,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0年;廖國棟收賄高達620萬元,判刑8年6月;陳超明收賄100萬元,並用立委身分向經濟部施壓,要求派官員出席幫李舉行的公聽會,判刑7年8月,當時唯一沒拿到賄款的徐永明,依照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 ... 004672-260402?chdtv
為何當時唯一沒拿到賄款的徐永明,依照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
前立委徐永明在SOGO案中雖然「一毛錢都沒拿到」,卻仍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 7年4個月有期徒刑,其核心原因在於台灣法律對於貪污罪的定義,以及法院認定他具備「期約合意」與「犯後態度不佳」。
以下為法院判決的核心理由:
1.法律認定:「期約」即構成犯罪,不以收到錢為要件徐永明所犯的罪名是「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要求(開口要錢)、期約(雙方講好金額與條件)、收受(實際拿到錢)。
只要公務員與行賄者雙方對於「拿多少錢、辦什麼事」達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承諾),在法律上犯罪即已完全成立。
事後無論是因為分贓不均、檢調查獲還是突生悔意而沒有拿到錢,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2.檢調查獲明確的「對價關係」證據台北地方法院查證,2019年12月李恒隆、徐永明及白手套在國會辦公室會面,雙方達成具體協議:
徐永明負責的事:以立委身分與東吳大學合辦「公司法適用爭議」公聽會、借用立法院會議室,並具名發函施壓經濟部官員出席。
李恒隆付出的代價:約定交付 200萬元,並假借「政治獻金」名義匯入時代力量專戶。
催款暗號被破解:雖然徐永明事後顧忌政治效應,公聽會僅出席5分鐘便離開,導致李恒隆不滿而未撥款;
但檢調扣得LINE通聯紀錄,證實徐永明曾傳訊向中間人詢問「李恒隆那?」,對方回覆「我再來催」,這被法院視為雙方確實存在討要這筆期約賄款的鐵證。
3.「飾詞狡辯」導致喪失減刑機會這起案件中,蘇震清、廖國棟等人因實際收受鉅款被判得更重(8至10年)。
徐永明雖然因為「沒拿到錢且無長期合作」而被法官從輕考量,但他最終仍被判處7年4月的高刑期,
關鍵在於犯後態度:徐永明在庭上堅稱自己只是單純幫忙借場地、關心法案,直呼遭到「政治金光黨」設計,否認有任何貪污意圖。
法官認定他的辯詞是「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在台灣貪污罪的審判中,不認罪便無法適用減刑條款,因此法院最終依法重判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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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刑事訴訟與量刑實務中,「犯後態度不佳」是法官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審酌是否從重量刑的重要依據。
什麼是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與檢察官在評估被告的犯後態度時,
通常會觀察以下幾點:
有無坦承犯行:是否在偵審中自白、認罪,或是一再飾詞狡辯。
有無積極彌補:是否主動與被害人調解、和解或進行實質賠償。
是否配合調查:面對司法傳喚時是否主動到案,或試圖串證、湮滅證據、否認犯行。
法律權益與界線不等於不認罪:依據法治原則,被告行使「緘默權」或否認犯罪、進行正當防禦,不能直接被法官扭曲認定為犯後態度不佳而加重刑度。
實務影響:若被認定態度良好(如自首、深具悔意、積極賠償),常是爭取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的重要關鍵;反之則容易面臨較重的實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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