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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相延長等待期 錢繳了卻沒保障 金管會啟動調查
https://new7.storm.mg/article/5530736
人身保險商品分成4種: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疾病等待期間(簡稱等待期)為健康險獨有的規定。
如果保單採綜合型態設計,譬如壽險跟健康險做組合,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9點規定,「應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還是要依健康險對等待期的規範處理。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及第78點規定,重大疾病與癌症的等待期從投保日起算最長90天,一般疾病則是最長30天。
蔡火炎說:「我們設計等待期主要的目的是要避免逆選擇、防止保戶帶病投保,還有就是考量病症本身有潛伏期,所以等待期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會負理賠的責任。」
保險公司主管指出,帶病投保如果是隱匿病情,無論有無等待期,保險公司都可以根據「保險法」第64條來拒絕理賠,甚至解除契約,
所以帶病投保跟等待期的關係不大,等待期要防的是資訊不對稱的逆選擇。
譬如,保戶知道自己是好發族群、有家族病史,或是已經摸到硬塊,還沒就醫但覺得可能會「中獎」,於是先買保險,等到過了等待期後再去看病,
等待期就是在防範這種資訊不對稱的逆選擇,也就是保戶知道的事情但是保險公司查不到,希望透過等待期來避免短期出險。
保險公司主管說,一旦等待期屆滿,保險公司就應該負起理賠責任,「保戶沒有隱匿,過了等待期,他發病了,保險公司本來就該賠。」
我國健康險對等待期的規定只有兩種,按疾病種類分成最長30天(一般疾病)或最長90天(重大疾病與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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