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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拾獲2億本票 9年後索酬判准2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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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7-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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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27日 上午6:10女一開口 就要6000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女子小麗(化名)88年間撿到台新銀行5張、面額共2億03萬元的本票,交還台新銀,9年後突然向台新銀索討本票面額10分之3、即6000萬餘元的天價報酬,遭拒後提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判決小麗只能領到2億03萬元中,以5%法定利率計算9個月利息的3成,即225萬0337元報酬,全案確定。

台新銀昨強調,會遵照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但不願對此判決作評論;記者昨無法連絡上小麗,無法得知其看法。

可掛失止付 台新銀拒付

合議庭指出,本票可掛失止付,不等於現金,若拾得人未交還,銀行須公示催告程序,通常約9個月才能領回票據金額,小麗只有權領取票面金額9個月利息的3成,而非票面金額的3成。

判決指出,88年間,小麗在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騎樓,撿到台新銀行遺失的台新票券公司本票,小麗打電話通知台新銀行,由銀行作業部派人取回。

拾金不昧追溯時效15年

97年間,小麗突然主張依民法拾得遺失物最高3成報酬的規定,要求台新銀行給她6000萬元償金。

台新銀拒絕給錢,表示小麗提不出曾撿到公司本票的證據,且票據與現金不同,可掛失止付,小麗無權求償;不過台新銀的行員作證指出,銀行遺失本票當晚,小麗就打電話指撿到本票,隔天銀行就派人領回。

合議庭認為,民法拾金不昧條款的追溯時效為15年,小麗根據舊法請求酬勞未逾時效,但票據遺失可掛失止付,判決台新銀只須付225萬0337元報酬;一審時,台北地院僅判准小麗可得75萬0113元報酬,二審改判她可得225萬0337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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