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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大咖犯罪判得輕? 罪名不同刑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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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7-1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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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7月11日 上午3:4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擔任立委期間收受6300萬元被判7年4個月,前立委鍾紹和收受300萬元出面開協調會被判8年,不少市民開玩笑「立委也有大小咖」,法界人士說明,引用的罪名不同,法定刑度也不同。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和索賄8300萬元,特偵組依貪汙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將他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林益世是利用豐沛的地方勢力和政黨關係恐嚇取財,並不是貪汙。跳脫貪汙罪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和「財產來源不明罪」,將他合併處刑7年4個月。


昨天下午鍾紹和貪汙案宣判,他因收受300萬元被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有市民不解,為何一樣是擔任立委期間收錢,「刑度差這麼多」,陳姓市民開玩笑說,鍾紹和拿的錢是林益世拿的錢的尾數而已,竟然還比他多被判了半年,「實在搞不懂法官在想什麼」,笑稱立委分大小咖,大咖犯罪罰比較輕。


法界人士指出,林益世跳脫「貪汙罪」而以恐嚇取財罪論,鍾紹和依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定罪,關鍵在於「喬事情的對象」,他指出,中鋼和中聯雖然有官股,但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中鋼的高層也不具公務員身分,法官因此認為林益世對他們的影響力在於豐沛的地方勢力,和立委職務行為沒有關係。


法界人士說,能源局和經建會都是鍾紹和立委職務上監督的對象,他們所職掌的也都和公務有關,承辦法官認定鍾紹和拿300萬是與替聚利順公司喬事情,和他的立委職務有對價關係,因此以貪汙罪論罪。全案可再上訴。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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