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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9日電)中國大陸江西省人民政府前副秘書長吳志明今天因收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吳志明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收賄人民幣4732萬餘元(約新台幣2億1817萬元)。
新華社報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志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個人全部財產遭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先後利用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或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32萬5774.74元。
法院認為,吳志明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不過,報導說,吳志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且吳志明在被調查期間,提供線索,使偵查機關順利破獲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現。目前涉案贓款及贓物已被全部追回。1011219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6%94% ... c2VjdGlvbnM-;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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