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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嘉義檢發監 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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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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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議長神隱 嘉檢發監 丟人

   中時電子報2小時2分前中國時報【廖素慧╱嘉市報導】嘉義檢警調又「丟人」了?嘉義縣議會前議長余政達(見圖,本報資料照片)因貪汙案遭判刑10年4月確定,他昨日下午未向嘉義地檢署報到入監,檢方立即簽發拘票,若18日前未拘提到案,將發布通緝,通緝時效長達50年。余政達矇過警調外界質疑檢警調疏於監控,檢方表示,5月22日下午2時許接獲最高法院判刑確定消息,隨即發動警調展開盯人行動,但余疑早一步接獲判刑確定消息,當天中午到台中訪友,藉故支開隨扈後即失聯,手機關機、人不見蹤影,後來傳出余疑從中部轉往南部由友人安排搭遊艇出境,但尚無法證實。50歲的余政達,因擔任議長期間,於民國96年籌辦台灣燈會期間藉勢向廠商索賄,被控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嘉義地院判10年6月,去年更二審改判10年4月,上訴到最高法院,5月22日被駁回,維持二審判決確定,隨即被解除議長職務。傳聞潛逃到上海嘉檢當天即簽發執行傳票通知書,要余政達於6月6日下午2時報到執行。據了解,余今年初至5月間頻繁進出台灣、大陸,最近一次是5月4日,但近半個月來,卻行蹤不明,地方盛傳他早已潛逃到上海。嘉檢執行科隨即簽發拘票,由朴子警分局送達余的住所,限期於本月18日以前拘提到案,並通知余交保時的保證人即其妻子,18日再不到案,則將沒入保證金100萬元,並發布通緝。拘提未到將通緝嘉檢發言人陳昭庭表示,依刑法第84條宣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行刑權之時效40年,另外,依第85條加計10年通緝時效,則余將被通緝50年。若偷渡出境,依國安法第6條可處3年以下、拘役或罰金9萬元。 COPY

來源中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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