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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各報要聞》示範區條例,十年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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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7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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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08:21   《各報要聞》示範區條例,十年落日

【時報-各報要聞】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針對目前禁止輸入的2,121項大
陸工業及農產物品,在自貿港區內將有重大突破,大幅放寬管制大陸農工原料及物品可以供委外加工,取得
管理機關同意下,加工轉型後成品完稅後部分允許進入課稅區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院會通過的特別條例落日採空白條款,由立院決定,但昨天稍晚政院高層決定,示範
區為示範性質,落日期限不宜太長,特別條例訂十年落日,如此吸引外籍白領人才薪資減半租稅落日與條例
同步為十年,國際物流配銷比照自貿港區至民國131年止,若落日時屏東農技園區對國際物流配銷有需求另案
檢討;台商匯回盈餘股利投資既有園區3年,新設園區為條例公布後5年。

 負責審查的政委薛琦表示,比起當年亞太營運中心採取特別條例立法是一大突破,對打破「悶經濟」非常
重要,其中鬆綁教育、醫療、金融等三大服務業皆屬高薪行業,尤其銀行業薪資為製造業二倍,將有助帶動
整體薪資成長。
 廠商關切的是,特別條例對管制大陸農工原料及貨品允許自由輸入,現行自貿港區可自由進出管制大陸物
品,而加工出口區等保稅區可專案申請進口,但二者均不准委外加工,這次予重大鬆綁,除可進口供示範區
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外,也可委外加工。
 管制大陸物品委外加工須於6個月內運回示範區,全數外銷,必要時可再展延一次;但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
報廢下腳料,或經過加工轉型成為依法可准許輸入的物品,在完稅後,准予內銷,例如進口大陸茶葉,製作
成茶飲料,經農委會許可也可內銷。目前管制大陸工業及農產品共2,121項。
 示範區特別條例對土地取得大幅便捷,其中公有土地採撥用或讓售,私有土地可採取協議價購、徵收、區
段徵收、租用、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等六種方式取得,且可採租售並行。而中央開發示範區,土地變更採
一級一審制,既有園區轉型為示範區,非都土地以備查方式即可。
 未來國際醫療機構設於健康產業園區,每年須向衛福部繳交一定比例特許費,但允許可聘僱歐美專業醫事
人員,但不含陸港澳地區,本國醫師兼職也會有時數限制,以免降低國人就醫品質。(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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