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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顏能再選?中選會說可 司法界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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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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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志賢、管婺媛╱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志賢、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因喝花酒報公帳的前立委顏清標將被除罪化。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已請檢察司在法律生效前,針對修法內容、並就日後未結的相關案件研究處理。若顏清標符合規定,依法就要釋放。至於顏以後是否能再參選公職?中選會認為可以,但司法界則認為顏仍不得參選。

顏清標今年二月才入監服刑,若會計法修正案公布施行,顏在確定除罪後,將由台中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簽發釋票,指示台中監獄立即釋放。

至於顏清標釋放後,是否可以再參選公職?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認定不同。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昨天表示,根據大法官解釋,顏等人職缺已補選完畢,因此無法恢復原職務;但若顏等人此案被除罪,就不具備消極資格要件,未來就可恢復參選權利。

由於能否參選是中選會的權責,法務部認為宜由該會去做解釋,但多位資深司法官認為,顏因花酒案,被依貪汙罪判刑定讞,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卅四條規定,「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公職」,因此顏終身不得再參選公職。

資深法界人士指出,雖然顏清標因會計法修法除罪化,而免除刑罰,但由於選罷法並未修正,因此顏依現行選罷法仍不得再參選。除非日後選罷法修正為「貪汙罪定讞亦可參選」,或是主管機關自行擴張法律解釋認定,否則顏終身不得再參選,應該是現行法律下的必然結果。

至於顏清標因除罪化獲釋,是否符合冤獄賠償法一事?檢方表示,顧名思義,冤獄賠償法是針對「冤獄」的國家賠償法律。但顏清標確實因貪汙罪判決定讞入監,是因法律廢止其刑罰,因此不符賠償資格,不可能賠償。

陳明堂說,會計法並非法務部主管的法律,因此他已請檢察司針對修法內容、並就日後未結的相關案件,審慎研究處理。如果符合條件,法律規定如何就如何處理,若顏清標符合規定,依法應該釋放。

檢察司長朱家崎說,會計法三讀通過,估算離法律公布施行,可能還有二、三個星期,檢察司會在這段時間研究處理相關案件。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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