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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王又曾條款三讀通過 股東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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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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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增訂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或清償困難,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繳清其股份金額為限。而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修法主要是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掏空資金,投資人求償無門,凸顯公司法過去修正頻率雖高,但沒整體思維。他舉例,公司損失新台幣一千萬元,投資人是依所占股份比例分配求償額度,但對公司決策者而言,早就把股票拿去質押,新制就是對主要經營者課較重責任。
台聯立委許忠信也表示,條文增訂部分,是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引進英、美的判例法精神,意在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脫去責任,使債權人求償無門。他說,修法施行後,未來若再發生掏空公司案,即便股東服刑期滿,仍會面臨被害人民事求償責任。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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