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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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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wong999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7-5-1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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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illwong999 於 2017-5-12 01:00 編輯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繼承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過去民法尚未修正前的繼承條款,係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剛開始看到也有懷疑真實性
經過上網搜尋證實以上都是真的沒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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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kylewang521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2 11:52
債務本身應該要立法改為無繼承關係
當事人借款負債,所謂的"繼承人"既無被告知之義務也無連帶保證的契約
那又為何需要去承接當事人的負債?
無論是銀行或地下錢莊借錢給對方,本來就要斟酌金額
放了一堆款給還不起的人,還要不相干的人去承擔
這根本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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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wong999 + 1 好內容,老衲來為這篇文章開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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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illwong999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2 15:36
本帖最後由 billwong999 於 2017-5-12 15:55 編輯
kylewang5211 發表於 2017-5-12 11:52
債務本身應該要立法改為無繼承關係
當事人借款負債,所謂的"繼承人"既無被告知之義務也無連帶保證的契約
那 ...

這不就是台灣的恐龍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偏偏不幸的又再加上咱們偉大崇高的立委諸公們
當選以後不是忙著吵架作秀就是忙著關說包工程
最近很不巧的甚至還有一群號稱時xx量的大腦包們
果然是思想與眾不同時不時就有與眾不同的創新提意
騙完選票上任都一年多了該做的正事沒看到半件
只看見一下綁架台電技師然後前些天突然想到又閃婚了
真不知他那所謂無辜可憐的弟弟在下面會不會想爬出來
六法全書上面一堆過時又不合實際社會需求的法律條文
成為了一群有心人和有錢人玩權弄法的最佳工具
搞得台灣現在神經病都知道亂殺人都可以不用賠命
說是無期徒刑其實隨便關個幾年出來馬上又能繼續犯法
政府公營事業年年增加虧損福利卻是年年不變
反而把腦筋動到爆肝拼命數十年的退休警察退伍軍人身上
現實上會上正常人老老實實的賺錢反而卻成為被人嘲笑太愚笨
詐騙集團不但抓不怕還越抓越多交保了還越騙越多錢
路上一堆當鋪地下錢莊那來的說穿了很多背後就是詐騙集團
一個勞基法匆匆忙忙假裝很用心的修法結果卻越修越亂
有錢的老闆永遠都是很有錢基層勞工作到死也永遠都別想翻身
大環境之下食衣住行什麼東西都漲價而且還一直漲個不停
偏偏就是只有勞工們實際拿到的薪水卻只有一直再減少
唉......真的是讓窮苦人們想到就心痛說來就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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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a670816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2 22:59
謝謝分享這麼重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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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0102806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2 23:21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感謝樓主分享,這個訊息真的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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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inica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3 00:18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早在幾年前就修法為限定繼承,以避免父債子償的情形。除非自己去申請抛棄繼承或概括繼承。但若是在修法前已繼承的債務,仍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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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hen.first28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3 09:03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10/364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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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40432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7-5-13 14:03
感謝樓主分享,這個訊息真的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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