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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納稅人土地移轉前過世 該筆土地須計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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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2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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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電子報2014-11-23  15:13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獲利,但在將產權移轉給買方前即因故過世,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該民眾的遺產,應按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課稅;而繼承人代為取得土地價款後,其獲利也應納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轄內有位民眾林君,於101年12月將其所有的5筆土地以6,000萬元出售,買方先支付訂金500萬元,林君隨即將500萬元贈與子女,但土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

後來林君不幸於102年3月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出售但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贈與給子女的500萬元訂金,應申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而尚未收取的尾款5500萬元應申報「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另外,因售出土地需移轉登記給買方,應以土地的公告現值同額申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再依法計課遺產稅。

官員進一步說明,林君子女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僅將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總額課稅,未將林君生前收訂並贈與的500萬元,以及尚未收取的土地價款5500萬元申報遺產總額課稅,也未按該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前若有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除應將出售土地按公告現值申報外,應將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筆土地所取得的價款,和其死亡時尚未收取的價款一併申報課稅,並按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免因漏報遺產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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