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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月薪低於4萬雇主刊登職缺須揭露薪資 違者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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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009 | 收聽TA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9-3-2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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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新制去年底上路,規定若企業刊登職缺月薪未達4萬元,必須公開揭示,禁止再寫「薪資面議」,但不少民眾反映有雇主直到面試當下才揭露真實薪水,為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於21日發布解釋令,明訂時間點,要求雇主在刊登徵才資訊時,就須揭示最低經常性薪資,21日起生效,雇主若違法,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發布的解釋令主要有兩部分,一是更明確要求雇主揭露薪資的「時間點」,要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就知道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避免與求職者預期落差太大。

另一部分,則是更明確要求雇主可採取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下限)等方式揭露薪資。除發布解釋令,發展署也會一併發布指導原則,建議雇主揭露薪資區間範圍不要超過5,000元,但指導原則僅為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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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shinnou | 收聽TA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9-8-23 14:52
光是看到關鍵的點用關鍵的詞
就知道定這個法的人的心態了
建議...雇主
但僅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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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5 | 收聽TA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9-8-24 09:51
只要是沒有強制性的
想當然爾就是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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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ORLES | 收聽TA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9-9-30 05:44
這也不錯阿,避免大家互相浪費時間,
工作本來就是賣勞力換取薪水,
要是自己的勞力不能被正確評估,
其實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
只是有些老闆可能要頭痛了,
會沒人來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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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9057 | 收聽TA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9-9-30 15:52
也算是開始改變的第一步了
不然以前打開人力銀行 一堆都是面議
幾乎沒有參考價值
希望之後能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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