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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路燈電擊腦缺氧 男嗜吃石頭樹葉 獲國賠1761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74172
自由時報2019年1月17日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19歲吳姓男子2015年10月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與友人砸水球,遭漏電的路燈電擊,一度失去呼吸心跳,經搶救後,原本呈植物人狀態,目前在特教班學習,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不時吃石頭、樹葉,經家屬提國家賠償2935萬元,新竹地院判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應給付1761萬元。
法官調查,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多,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水泥洗手台旁砸水球,他站在洗手台旁貼有「新豐鄉公所路燈編號07064號」標籤路燈旁,突遭電擊倒地不起、到院前無呼吸心跳,經救治後雖恢復自主心跳,轉至林口長庚醫院治療,原本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及復健後病情有所回復,但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經新竹地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說,目前在特教班的吳男無法分辨食物能不能吃,曾吃同學的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等,也曾出現抬桌椅摔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父母原本可合理期待兒子長大,受其孝順、奉養及傳宗接代,卻因這次事故導致期待完全落空,還需以餘生照顧孩子一輩子,內心的無奈與痛苦顯非常人所能忍受,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總計請求國賠2935萬元。
新豐鄉公所則說,吳男在現場赤腳玩水球、拉址三元宮私設電纜進而遭電擊,本身也有過失。
法官調查,新豐鄉公所就路燈負有管理義務,理當包括維修、避免路燈漏電導致附近民眾觸電等,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對於公共設施未妥善維護,顯有管理上瑕疵。
法官考量雙方過失情節輕重,認吳男就本件事故應負2成過失責任,最後判新豐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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