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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香港奇案之以胸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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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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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屯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宣判女文員吳麗英因在3月1日「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以胸襲警」罪成,入獄3個半月,引發全城譁然,甚至成為國際話題。陳碧橋事後表示遭受威嚇,擔心人身安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針對陳碧橋人身攻擊為「狗官」的言論屬嚴重事件,正考慮會否以藐視法庭罪起訴有關人士。另一方面,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義助吳麗英保釋及等候上訴。藝人葉蘊儀更發起「全城一人一相」行動,抗議法官視女性胸部為攻擊武器。案件尚未終審,餘波依然盪漾。
8月2日,新婦女協進會等團體發起「一戴一露、還胸公道」的「胸群出動」示威。市民前往灣仔警察總部,外戴胸罩,表達對「胸部變成武器」的嚴重抗議。中共見狀,氣急敗壞。黨媒《環球時報》隨即發表《香港「胸罩示威」極盡對法律的羞辱》社評,形容遊行人士「滋事」、「流氓無產者氣味很濃」,示威者辱罵法官,令香港回落到「第三世界」水平,「告別法治至高無上的時代」;「如果僅以胸部撞警察,顯然算不上襲警」,但撞了後喊「非禮」則另當別論;「香港法官卻這樣判了,反映了香港法治的嚴厲程度。因為香港遵法,這種行為才被治罪」。
與其放任黨奴這樣低級地發洩情緒,然後跟他們展開關於身體自主之類的口水戰,不如回歸整個事件最基本的兩大重點:「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務求一舉照妖出鏡,看清楚這位法官的奇特腦部構造,掃除荒謬,彰顯公義。
先談案件事實,現有兩個說法。
一、控方版本。聲稱遇襲的總督察陳嘉寶供稱:當日在元朗壽富街與橋樂坊交叉口負責控制人流,兩度要求吳麗英返回行人路。然後,他與其他涉案人士發生肢體碰撞,當中有一位不知名人士襲擊他的頭部及左額頭,但他目前無從追究。他聲稱在自己受襲後,吳麗英隨即以胸脯撞擊其右上臂,還大叫「警察非禮」。此時,旁邊有聲音附和叫「警察非禮」,隨即有雜物拋擲出來。陳跌倒在地,聲稱同時有人踢其背部。他事後到醫院驗傷,證實右手手指及左下背受傷,但醫療報告未有顯示右上臂受傷。至於吳麗英為何後來血流披面,陳嘉寶指這是因為吳麗英流鼻血。
二、辯方版本。軍裝警察陳嘉寶拉扯吳麗英的手袋肩帶時,在混亂中觸及她的左胸,於是吳麗英大叫被非禮。及後有人從後方推跌吳麗英,令她倒地受傷,血流披面。這一版本有當場新聞錄影片段為證:當時有警員把她推倒地上,然後有數名警員把她制服,當警員扶起她時,只見她已血流披面,情況狼狽,而在錄影片段中卻未見吳麗英襲警,或以身體撞向警員。總之,吳麗英沒有以非禮罪起訴警察,但卻反遭控襲警罪成。
無論如何,吳麗英當天的行為有兩部分:先有自己胸脯與警員右臂發生碰撞(控方說胸脯主動,辯方說混亂不清),後有吳麗英大喊被非禮(然後人群出現混亂)。請問:無論基於上述任何一個事實版本,吳麗英上述兩個行為會構成「襲警罪」嗎?
有關「胸臂相撞」部分,總督察陳嘉寶聲稱吳麗英主動用胸脯襲擊自己。首先,證據呢?難道單純依靠這位督察自己的證詞,抑或有其他在場同伙的串供?就連足以證明主動襲擊的錄影片段都沒有,說得通嗎?其次,合理嗎?控方說一個女人不使用手腳頭臂,只拿她的胸脯來襲擊一個男人,而且法官充分認同,不斷聲稱「以胸襲警」,簡直智障垃圾,讀法律如讀尿布,浪費公帑培養人渣。會有女人這麼做嗎?雙胸變成雙節棍?難怪美國節目會嘲笑這是中式功夫。
在普通法上,如要構成「物理襲擊」(physical assault or battery),必須在客觀上(actus reus)要有非法觸碰身體的行為,在主觀上(mens rea)要有意圖(intention)或恣意(reckless)。當時情況相當混亂,已有錄影片段為證,法官怎會確信吳麗英當時故意或恣意以胸脯襲擊警察?違反常理,缺乏證據,罪疑惟輕,無罪推定,本屬自明之理。如今這些最基本的刑法原則都已被法官陳碧橋拋棄。他還口口聲聲說吳麗英的襲擊武器正是攻擊性不大的胸脯,又認為同類案件「猖獗」,因此法院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他的思維模式是否糊塗透頂?世上真有「以胸襲警」同類案件而且猖獗泛濫?其他人襲警這些賬都要通通算到吳麗英頭上,以她喪失3個半月人身自由作為樣板,來「阻嚇」其他人,令其他人害怕,然後不再襲警。這個披著法官袍的人心智還正常嗎?
有關「大喊非禮」部分,控辯雙方都承認吳麗英有說過這樣的話。法官陳碧橋嚴厲斥責吳麗英誣衊總督察陳嘉寶非禮是「好惡毒的行為」。但即使真的有所謂「好惡毒的行為」,那也是根本與法律無關的廢話和屁話。由始至終,問題只得一個:「大喊非禮」是「襲警犯罪行為」嗎?
有人說這是「誹謗」,然而即使如此(畢竟現無證據),「誹謗」在香港不是犯罪行為,只屬民事事件。因此,問題剩下一個:這算不算是普通法的「心理襲擊」(technical assault or common assault)?要構成「心理襲擊」,同樣必須在客觀上(actus reus)要有具體行為導致對方預期(apprehend)會出現針對他個人的即時與非法暴力行為(例如在對方面前揮舞手槍),在主觀上(mens rea)同樣要有襲擊的意圖(intention)或恣意(reckless)。吳麗英大喊非禮,先不論當時她是否忠於內心而有感而發,她的叫喊在客觀上根本無從令陳督察預期吳麗英將會立即攻擊他,而且在主觀上她當然更無意圖或恣意將要襲擊陳督察。因此,吳麗英無罪。
有人說:吳麗英大喊非禮產生了連鎖反應,例如旁人跟隨她大喊非禮,以致有人向警察投擲物件,因此吳麗英大喊在前,他人擲物在後,所以吳麗英需要為這些連鎖反應負全責。裁判官陳碧橋甚至在判刑時聲稱:「吳麗英用胸部撞警員手臂後,大叫『非禮』,令旁邊其他人也跟著大叫『非禮』,更擲出雜物,令本來不嚴重的襲擊變得嚴重,令很多執行職務的警員都被襲擊。」
然而,這是法盲的思考模式,也可以說是陳碧橋的獨特思維方法。理由很簡單:除非吳麗英與後來的附和者和擲物者分工合作,而且有犯意聯繫,否則吳麗英僅需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吳麗英叫喊「警察非禮」,根本從來沒有期待其他人會攻擊警察,沒有預期旁人擲物,更在她叫喊當時沒有主觀上的襲擊意圖或恣意。僅因一句「警察非禮」,就把其他人的賬都通通算到她頭上,難道這樣說的人不自慚形穢嗎?這種思維模式剛好足以反映出黨媒《環球時報》的低智級數。歸根結柢,這份判決書所反映的,不是該報所謂「香港法治的嚴厲程度」,而是「某裁判官的腦殘程度」。
畢竟,「襲警罪」是很有「香港特色」的刑事罪行。《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規定:「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警隊條例》第63條規定:「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這些顯然是內容高度重疊的法律規定,而且是百多年前的古老法律,如今檢控部門可以擇一罪名起訴,而法院對於前者更不得判處緩刑,而且刑罰過苛,輕重失衡。時至今日,我尚未知法院判決吳麗英「以胸襲警」及入獄3個半月究竟是根據哪一條文。然而,無論如何,根據裁判官陳碧橋在判刑時的說法,他的判決是基於吳麗英「襲擊」陳督察(而非「抗拒」、「故意阻撓」或「煽惑他人襲擊或抗拒」,當然他也沒有證據證明吳麗英確有這些犯行),因此綜合上述分析,其「襲警」的「定性」顯然是子虛烏有,認事不確,用法不當,荒謬絕倫,自取其辱。
當今世道,盧寵茂校務委員腳痛倒地,就可因「聲稱襲擊」而一度由警方派遣「重案組」介入調查。朱經緯警司站在路旁,連手揮棍棒打和平行走的途人,鐵證如山,就可因「無特定襲擊目標」而不算犯罪。如果要有所謂「特定襲擊目標」,才算符合警察的辦案標準,那麼佔中期間「七警暗角打人」,又有無因「已有特定襲擊目標」而算是犯罪,進而立即起訴七警?根據警察這麼奇怪的辦案標準,參與南京大屠殺的日本殺人軍魔,又有「特定襲擊目標」嗎?香港魔警徐步高開槍殺人、葉繼歡搶劫金行亂槍掃射、鄧小平指揮解放軍出動坦克車把人壓成肉醬,又有「特定襲擊目標」嗎?本案中,警察又有無證明及如何證明吳麗英當天在混亂當中「以胸襲警」,原本已先「有特定襲擊目標」呢?退萬步而言,如果以後有少女被魔警性侵犯,難道法官就可以說她用下體多次襲擊(非法碰觸)魔警下體,進而構成襲警罪而被判入獄?看透了吳麗英冤案,誰還說這種戲謔只不過是杞人憂天、癡心妄想?善惡顛倒,是非不分,香港沉淪。
香港真是愈來愈荒茂了,有誰可以救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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