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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把盜賣的臭蟲抓出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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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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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當的就是律師,樓上的想教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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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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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無效你想指的是甚麼?措施無效?無法定罪?該罪所定的形式是告訴乃論,權利人只需要提出告訴,之後程序便由檢察當局進行,權利人在之後的角色變成輔助角色,這應該是台灣的告訴乃論。至於定罪與否,從來都不是重點,只要知道是盜賣的人的身份,實際上目的便已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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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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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實在不懂,尊貴的閣下是如何去評斷我的書還要再讀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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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gli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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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04:03
感覺難度有點高。
1.正當性:工具程式必須有原廠營運公司的授權核准。
2.CP值太低:訴訟曠日廢時以及所能爭取到之賠償僅該盜賣者盜賣期間之不法所得。
若真能判決成功將成為司法史上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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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emotio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10:14
是的
我不是律師 我只稍微念過一些比基礎的法律課程而已(而且偏行政類)
CP太低 這點 我認為樓主本來目的也就不是為了CP高不高的問題 所以這點倒是沒差
但是提到正當性 如果樓主是律師....
我是有兩個疑惑...
1.這根是否為告訴乃論有什麼關係??就只是是否需提告成立而已,而且這種問題如果真的是非告訴乃論那警察應該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光忙這個就飽了@@

2.就如樓上所說,工具程式的性質有很大的依附性,必須依附在一個主體上才有其價值,此種情況下在未取得原著作者同意時,該APP是否具有獨立的創作性尚且可議,尤其樓主在沒有取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在公開的論壇私自散佈需主體的依附性工具程式是否同時也造成侵權行為也屬可議,如果以上兩點任何一點成立,樓主基本上就自始不存有該APP的合法創作權,自然不生是否遭受侵權之疑義,同時還自己可能吃上侵權官司.

如果樓主真的是律師,這些疑義應該都清楚才是阿....

ps:我只是憑僅有的不成熟法律知識提出我的疑義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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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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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程式的依附性,只是指其應用過程用,為特定目的或程式服務,工具程式倘如 你所言,基本上便不可能存在著成權了,再者,何謂工具程式?無論台灣的著作權法,抑或巴黎公約,都沒有為此下定義,在電腦方面,如果要下這樣一個定義:說一程式依存於另一程式的存在才發生其效用。那麼基本上所有的程式都是依存於OS這個程式,所有程式的著作權豈非都有找OS(mac, windowd, android, osx, winm)才有著作權?這種理論明顯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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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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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強調告訴乃論,據我觀察,台灣的刑事應該是分為公訴,告訴乃論,自訴。 告訴乃論的特點在於你只需要提出告訴,後續階段便不再由你當主導,主導的變成檢察官,我強調這點,在於讓有意協助的人知道,不需自行提出自訴,讓其考慮需承擔的責任為其引致的成本有個概念。正義有價,所以既然要正義,要付出代價,我也應該讓他知道代價。就這個意思而已。至於你說的非公告乃論,我也不太確定你指的是公訴抑或自訴,或者你先去補一補刑法方面的知識再來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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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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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說一下工具程式權問題,即使我的一具程式侵權,有正當性檢舉的人是mixi, 在mixi跟我這個法律關係中,mixi負舉證責任,舉證我侵權,在沒有確定判決出台之前,我的app也沒有侵權,既如此,在沒有確定判決前,又如何說我的app是否因為可能侵權而可能失去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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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ceroy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7-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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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傷眼,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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