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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台灣總統換人當,強國網友:「20年內,最好別去真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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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qingfeng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09:11
的确是这个事实,大陆根本没必要强制统一,我就不明白了人家生活的好好的,我们中国政府为什么非要统一人家呢,我们这些p民根本不懂,香港和澳门就是个例子,政策给最优,他们喝着我们中国人的血,还嫌弃我们,去购一下物旅游一下就把我们叫蝗虫,这下好了现在都不去购物了,他们更难受,于是又来了,说什么正是因为回归才导致经济萧条,两面不是人了,为什么非要打肿了脸充当胖子冤大头,我们中国政府留着这些钱改善民生不好吗,虽然我们沿海发达了,但是我们还有很多内陆的人民生活还是不理想,我很赞这篇文章,分析的很有道理,不去管他,等他熬不下去了自然就会求回归,让昔日的亚洲小龙人继续做梦吧,何必叫醒人家!感觉我天朝老是自寻烦恼,热脸总是贴人家冷屁股。台湾人民不接受的东西不能强加在人家身上,我讨厌台湾政治圈里人的丑陋面孔,但是我喜欢台湾人民的善良和热情,这两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不能混为一谈。

點評

正是你這種“港澳發展就靠我們內地輸血”的觀點才惹人討厭啊。港澳在迴歸前就已經是發達經濟體了,不是靠中國政府讓利生存的  發表於 2016-2-25 16:29
你是其中之一理性的人,讚一個  發表於 2016-1-2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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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8429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3:01
有些po文的人可能不在台灣粉久了,
1.針對大陸讓利台灣這點,小時候老師都教過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無緣無故人家幹嘛要讓利給你?
2.服貿,聽你們說的服貿好像對台灣超級有利,老實說大部分台灣人對服貿的內容根本不了解,既然不了解為何要反對?馬政府以完全不合乎規定的方式強行簽訂服貿,大家當然反感,如果對台灣那麼有利大可以對全民說明服貿如何對台灣有利然後依正常程序去簽訂,用偷渡的大家第一想法當然是有問題
3.台灣經濟衰退有很多原因那留給專家去說,經濟衰退跟民主有毛關係?民主跟共產哪個好?歷史已經作出評斷,大陸經濟持續發展後政治的改變也只是早晚的問題
4.講什麼國土不可分裂所以台灣必須回歸那也都是官方引導的言論,真的國土不可分裂那幹嘛外蒙古獨立了..也沒聽說強國人說要去武力收回

點評

外蒙古跟台灣完全是不一樣的背景,外蒙古當初是中共還沒像現在這樣壯大時,被俄羅斯強行獨立的,阿台灣勒?靠美國嘛?想太多  發表於 2016-1-23 00:49
現還有內蒙、西藏、新疆虎視眈眈著想獨立...哪還想管著收回外蒙XD  發表於 2016-1-2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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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8429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3:11
如果未來發展跟版主說的一樣,那至少是雙方自願,而不是一方被強迫,當你被強迫統一後生活越來越差理所當然怪你,如果雙方自願那就願不得誰了
讓利這事再怎麼讓也不是讓給我們小老百姓,所以我們沒啥感想?還是領一樣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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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受惠的還不都是那些台商  發表於 2016-1-22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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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_Ma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3:42
又 要 "再" 苦 8 年 了 !! 2020 同心 "宋" 進 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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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就是一個投機分子,想在大陸和台灣兩頭吃利。但是以後大陸還需要這種人嗎?  發表於 2016-2-25 16:31
老宋? 算了吧  發表於 2016-1-22 21:47
靜觀其變  發表於 2016-1-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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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z5978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4:51
taiwan84294 發表於 2016-1-22 13:01
有些po文的人可能不在台灣粉久了,
1.針對大陸讓利台灣這點,小時候老師都教過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無緣無 ...

太陽花學運那是已經發生的事了 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
服貿-貨貿 只是經濟發展小部分 就已經有深遠影響了
新的東南亞經濟體系 只有台灣與北韓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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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y654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5:04
本帖最後由 indy6545 於 2016-1-22 15:07 編輯
Justice_Man 發表於 2016-1-22 13:42
又 要 "再" 苦 8 年 了 !! 2020 同心 "宋" 進 總統府


送進總統府...送進老人院比較快啦
在8年送爺爺都幾歲了
送爺爺的英雄時代早已過去了
讓他好好的休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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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qingfeng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5:52
taiwan84294 發表於 2016-1-22 13:01
有些po文的人可能不在台灣粉久了,
1.針對大陸讓利台灣這點,小時候老師都教過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無緣無 ...

自ECFA签订,大陆对台湾一直摆出让利姿态,大陆付出多,台湾则一味受惠,尝惯了甜头的台湾民众对更多让利来者不拒,但对随之而来的更多风险却不愿承担。服贸协议一经签订,台湾金融业、服务业将掌握大陆市场这块多方觊觎的蛋糕。与此同时,更大的市场也意味着台湾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台湾业者将面临更多同行竞争。但是,任何利益都面临相应风险,任何平等协议都以互利为前提。商务部台港澳司副司长陈星今天接受采访时称,大陆一次性开放80个超过WTO水准项目,十分少见。服贸协议向台湾一方倾斜已经十分明显,但是尝惯嘴边美食的台湾,可能没有做好准备伸手去摘树上的果子。
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本协议尚待完成相关程序后生效)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呈现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特定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过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透过该商业据点呈现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呈现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呈现,包括商业据点呈现。
九、「商业据点呈现」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据点,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做特定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特定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移动的附件准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 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 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承诺表或开放措施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 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对于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认许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独占性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独占性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系企业,参与其独占权范围外且属该方特定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独占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移转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特定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移转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移转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特定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特定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特定承诺表。
第十五条 特定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特定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特定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准,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特定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准。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检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检视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外蒙独立如下:
       1919年7月,苏俄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那时苏俄势力仅及於乌拉尔。
1920年9月,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苏军已挺进西伯利亚。
1921年,随着苏俄取得了对14国武装干涉的胜利,则直接派兵进入外蒙。
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议》,因苏俄在国际上十分孤立,故有此《协议》。当时中国积贫积弱,军阀割据,北京政府的管辖量程及其代表性十分有限,在外蒙古以及其他领土问题上已是有心无力。
1924年5月,签定的《中苏协议》承认外蒙是中国的一部分。
1927年,蒋介石主持中央政府时,苏联请求中国承认外蒙的独立,老蒋拒绝,并责令外蒙放弃「独立」。但中国接连发生的南北对峙,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国共内战,南京政府已无力彻底解决外蒙事务。
1945年2月的雅尔达会议上,斯大林提出苏联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是「外蒙古的现状须予维持」。得到美国和英国的同意,并签订秘密协议,世称「雅尔达协议」。斯大林知道外蒙独立这件事很烫手,所以提出由美国出面通知中国政府,并取得其同意。
1945年6月15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把雅尔达协议的内容正式通知了蒋介石。老蒋感到非常愤怒,却又无可奈何,只得派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蒋经国赴莫斯科谈判。
1945年6月底至8月中旬,中苏双方在莫斯科举行多次会谈,争论激烈。斯大林几乎是以威胁的口吻对宋子文说:外蒙古必须独立。外蒙古人民「既不愿加入中国,也不愿加入苏联,只好让它独立」,如果中国不同意,苏联就不会出兵打日本。 此时,外蒙和内蒙准备联合搞「大蒙古共和国」。宋子文据理力争,毫无结果。中国曾经提出过给外蒙「高度的自治权」,但苏俄一概拒绝讨论(那时苏军已开进东北。)在巨大压力之下,无可奈何的老蒋命令宋子文接受苏方条件,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後,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不援助中共等叁个条件下,允许外蒙古「独立」
1945年8月14日,宋子文、王世杰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关於外蒙问题的换文为:「鉴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愿望,中国政府同意,将在日本战败後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独立」。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对独立问题进行投票,共有选票381242张,结果全部赞成独立,无一人反对(当时外蒙文盲高达七成以上,投票记名,有人监视,也俄国人「指导」,100%的同意,简直是莫大的讽刺)。 1946年1月5日,无力回天的南京政府正式公告外蒙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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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反的不是服貿貨貿,反的是國民黨隨便簽又不給改,有利益的交流為何不簽且反常的地方是為何不是貨貿先,反而先簽服貿,物暢其流,服務到位才正常  發表於 2016-1-27 16:15
某些?那我也可以說受害的也只有某些不用繳稅卻整天領老農年金的人~連車子噴個農用就可以免稅  發表於 2016-1-25 22:08
太長了恕我快速往下拉。台灣民眾沒有受惠,受惠的只有某些台商跟政治人物。  發表於 2016-1-2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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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kow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19:04
如果中共變成是民主國家.那統不統一都不是問題,搞不好到時我們要統一,它們不要也說不定,時間愈久對我們愈好吧,期望中國民主統一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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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2 20:53
songqingfeng 發表於 2016-1-22 15:52
自ECFA签订,大陆对台湾一直摆出让利姿态,大陆付出多,台湾则一味受惠,尝惯了甜头的台湾民众对更多让利 ...

閣下很用心
只是台灣有不少年輕人根本沒有耐心閱讀複雜的資訊
更別說有沒有能力去思考複雜的問題
這可能是台灣潛在最嚴重的問題
因為現實生活中很多事都是複雜多面向的
若民主制度無法建立在人民成熟的理智之上
誤判的自由就非常容易變質為混亂的源頭
錯誤基礎的多數決也常會導致集體的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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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很用心,但是時下年輕人連經濟部網站都懶得上,EFCA全文在上面在太陽花之前已經半年了,沒人看,然後說是黑箱....  發表於 2016-1-25 22:10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發表於 2016-1-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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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kei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1-23 19:53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一個共產專制制度的政體,整天老喊著要侵略另一個民主自由的政體,哪個腦殘,有自由不要喜歡被後清帝國專制的,喔!有啦!磺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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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坐井觀天吧 面對未來 沒有錢才是最悲哀的 程口舌也阻止不了中國發展 台灣墜落 也只能拿那主義自我安慰 真正的玻璃心  發表於 2016-1-2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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