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明確案件之稽查:
第2點: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對於攔檢不停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發,除現行犯或經合理懷疑為刑事犯者外,應避免追車,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另應注意執勤技巧,避免突然或於高速行駛中攔車,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
你避開了談論重點,"小妹妹妳的死..." 這句,這已維反了社會觀感及「形象」
"王卓鈞表示:現階段工作目標為「人權」、「效率」、「風紀」、「形象」"
他可執法也可"懷疑為刑事犯",不過不能言語毀謗當事人,署長都還沒說就自行寫作出版面,
一直強掉所作所為的正當性,確一直避開自己言論的形象,不需回報上級只需寫在fb !?
一直尋求大眾支持那法令作什麼用?下次他看到你忽然跑掉開槍斃了你,
"就以懷疑為刑事犯"就可以全身而退?,別傻了這叫"濫用職權".
他有警察執行權,不過他的職業並沒有付予他苛責別人或濫用的權力,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內容大多採用法令及民眾觀感回覆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