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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性平法三讀 5天產檢假、陪產假都需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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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cedia091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11-2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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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原勞工需在公司任職滿1年才能請育嬰假,新法改為滿半年即可請;同時,雇主也需給員工5天有薪產檢假,男性配偶的陪產假也從3天增為5天;另外,女性未併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也從現行的無薪改為半薪。

現行《性平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公司任職滿1年,可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6個月可依就業保險法申請6成薪的育嬰津貼;勞工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7成勞工保險、就保費用,則改由政府支付。

而新法更改為,任職滿1年放寬成滿半年,勞工即可申請育嬰假;而收養未滿3歲孩童的受僱者,未來也可比照育有親生子女的勞工,在試行收養階段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同時,女性勞工的產檢假為5日;男性配偶的陪產假同為5日,而雇主都必須給予員工薪水。勞動部估計,修法後每年約有14萬名女性、17萬4千名男性受惠,雇主則分別增加成本4.7億及7.9億元。

除了產假部分,原本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未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不給薪;而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則明訂,女性受僱者未併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可領半薪。

此外,雇主性別歧視的罰鍰修法後也增加3倍,從10到50萬增至30到150萬元。若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等方面有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就算性別歧視。

針對這次修法,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強調,在家庭照顧人力有限的情況下,父親是分擔育兒責任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新加坡、比利時、瑞典等先進國家,都提供勞工7天以上的有薪陪產假;反觀台灣,若僅維持3天的陪產假,或是增加陪產假天數卻不給薪,帶給育兒家庭的實質幫助恐怕很有限,而這次修法,對於勞工來說是一大福音。

出自MSN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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